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民法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 【字体: 】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51:37   点击数:[]    

求权。代位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以牺牲某些个人自由为代价,换取商品交换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应当说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这种突破只能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绝非意味着能够对债的相对性原则进行否定,“入库规则”的设立恰恰体现了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尊重。如果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权人,就会严重破坏债的相对性原则,不仅危及到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而且会混淆债权与物权的界限,进而动摇民法的理论根基。 NLD,P{p  
qrzIg:9=  
  从债权的平等性方面看,“入库规则”与债权的平等性原则相适应。除担保债权及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外(如税款等),其余债权属一般债权,具有平等受偿性。法律并未赋予代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如果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权人,在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实际上优先受偿,从而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甚至已获胜诉判决的情况下,如仍然必须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更是不公平。 k>MIJ$9q  
Sz=t@Ke  
  在肯定“入库规则”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入库规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因此,“入库规则”也面临着一个如何改进以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 'j'FD,k8n  
S]DSPU)m$  
二、对现行代位权功能定位的反思 X\a_+=~]#  
P9Uzm2=8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将代位权的功能定位于债权的实现,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某些方面反而限制了代位权的行使,并会与其它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同时该解释因不符合债的相对性原则和债权平等性原则,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值得反思。 R_x"Rkp~  
vzu<!l<[  
  (一)缩小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合同法将代位权的客体(标的)限定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解释(一)》进一步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此,参与起草该解释的专家认为:“考虑到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故合同法解释将代位权的标的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9事实上,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这两个关系中的标的物有可能不一样,如果后一关系的标的物是非金钱性质的,那么让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权人履行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次债务人没有将标的物变成现金的义务,另一方面代位权人很可能也不想受领其不想要的该标的物,从而导致代位权的落空。如果后一关系的标的是特定物时,让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权人履行不仅不现实,甚至有侵犯债务人债权之嫌。由此可见,基于实现债权人债权功能的定位,只能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否则根本无法操作。但这样一来,便大大缩小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使得代位权制度只在少数债的关系中发挥作用,似乎有违我国引进代位权制度的初衷。况且,如果在享有同样债权的债权人之间,仅仅因为其债务人的债权标的物不同,而导致一部分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另一部分债权人却丧失代位权,对后者来说便显得不公平。而如果将代位权的功能定位为保全债权,适用“入库规则”,则扩大代位权行使范围便无障碍,故在国外立法中,代位权的客体非常广泛,除了与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外,几乎凡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内容。 x#l{0!Y  
@^f?2P  
  (二)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 dB!#W0/_f  
z>Afp)jT  
1、与破产法的冲突。 H<t2[1f  
,e!QnO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第37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当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并已资不抵债时,若代位债权人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进行受偿,其他到期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程序获得救济,终止诉讼或执行程序,当债务人破产时财产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拥有的一项债权时,依破产法规定,应按比例由全体债权人受偿,而不是由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受偿。从而阻止了代位债权人直接受偿,使其代位权落空。 Dd+Xk`s  
Z%YK+I00F  
2、与有关执行制度的冲突。 <7y?c  
seMK/MgN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此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会发生如下冲突:设债务人甲有乙、丙两个债权人,甲对丁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此时乙依法行使代位权起诉丁,获得胜诉判决,而丙对甲提起诉讼也获得胜诉判决,且丙依法代位申请执行甲对丁之债权。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丁应向乙清偿,而依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丁应向丙清偿,由此产生了冲突。 L}^vTS  
gNc`'&n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按此规定,债务人是个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时,如其全部财产(含债权)资不抵债,其他经法律确定的到期债权人则可根据该规定达到对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债权)平等受偿的权力,从而使代位债权人不能获得直接受偿。 !uylk`  
H)/TKv  
  上述冲突有可能同时发生,例如,在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有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次债务人履行,有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有的债权人依生效判决申请对债务人执行,还有的债权人依生效判决代位申请对次债务人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冲突更加难以解决。 7VOA/H\d  
w~qJ/W,  
    (三)导致了执行困难。 BQ\u#KQ  
4Tnj;]<  
  其一,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或已由仲裁机关仲裁、或已由公证机关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若债权人又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获胜诉,便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债权人就同时有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两个清偿者,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此时法院执行哪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前者还是后者,抑或是两者都可以执行? 1R&5r,ay  
I3DX0sJO  
  其二,如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浅析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从两起伤害案件中引起的思考

  • 下一篇文章:著作权侵权赔偿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及其立法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澳门的缔约前过失
  •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法官忠告保证人:请提高自我保护意...
  •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
  •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
  •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
  •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
  • ››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
  •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之功能缺陷...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