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看出宏观经济学所认为的政府的支出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关系。但笔者认为作为与民众切身利益较强的公力救济机构,其支出情况与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是不大可能的,这种理想状态的存在现实性不大。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大体情况是政府支出不能完全的满足职能部门的需要,而职能部门又无法满足民众的需要。 二、救济需求的多少;“需求决定供给,供给反作用于需求”,是基本的经济原理,然而救济需求与其他的商品不同,笔者在上文中曾说过,救济权的产生是基于原权利侵害的发生,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形式,这好比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生病,然而却避免不了其发生。病人可能会买一些药以作备用,但他们决不会因为医院多而去看病。因此在这里救济需求量不会因为供给量的改变而改变。救济需要的发生或是说纠纷发生的几率,与其他一些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社会市场的诚信度、公民素质以及公民的收入水平等。同时,救济机构也不会因为纠纷数量的迅速增多而扩大征召或是加大成本,至少在一定的时期内是这样。这也是公力救济机构的滞后性。 由以上两种情况可得出曲线图(3) 公力救济垄断情况下的救济曲线 3 Ⅱ Ⅰ Ⅲ 1 2 (图3) 时间的推移 对于这张图而言,其实是成本图与纠纷图的的复合图模型,如图(3-1、3-2),图中的1号曲线代表的是救济需求,2号曲线在图(3-1)中表示的是公力救济所能满足的需求范围。而在图(3-2)中表示的是其在财政开支中所占一定比重。其相对应的量不是相同的,笔者将其放在一起不过是为了体现国家收入同民众需要对于其的影响。而且其在数据图线的表现亦是类似,才将其融为一体。直线3则表示国家收入。笔者将其分成三个阶段;首先,纠纷的发生伴随人类社会而起,而要到国家出现之时才会出现公力救济。这也就是图中的第一部分。即在第一根直线同数轴之间。当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之时,贫富差距悬殊的增大,使人们之间的纠纷亦会日益的增多,而公力救济亦随之发展起来,但从图上可以明显的看出他的滞后性,这一段时间也是社会最为动荡之时,也就是图中的第二部分,即第一和第二根直线之间。而当公力救济发展几乎完备之时,纠纷的数量既趋于下降态势,若无其他变故,随着经济继续的发展及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的缩短,纠纷的发生频率也会不断的日益减少,而公力救济所花的成本也就逐渐的减少,这就是第三部分即第二根直线之后。如图(3-1)这三个部分分别代表三个不同的社会层次,第一部分为初民社会,第二部分为现代社会,其存在的问题是法制的及不健全,贫富不均,社会问题严重等,这是社会进化过程中的必经过程。而第三部分则是逐渐走进了理想社会。然而类似于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那样,这种阶段的理想社会对于目前中国暂时还遥不可及。 1 2 图(3-1) 时间的推移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国家收入的不断攀生,公力救济在国家支出中所占地位不会总是一成不变的。到其完全可满足公力救济的需要时,曲线图象就会停止上升的趋势。如(图3-2,A点) ﹩ 3 A 图(3-2)时间的推移 然而,公力救济垄断市场是一种理想化的救济市场环境,其出现的前提:首先是社会经济继续飞速的发展而使得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的日益缩小以至纠纷发生率的下降,其次要求社会法制化的稳固及公民自身法律素质的大步提高。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这是不太可能的。由公力机构独立垄断救济市场不仅无法完全满足民众的需要,而且还使得国家为公力救济机构支付高额的费用。这种市场环境就目前而言不可能出现 ②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存在的市场环境情况下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存在的市场条件可视为是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是指那种许多厂商出售相近但非同质、而是具有差别的商品的市场组织。这种市场组织既带有垄断特征,又带有竞争的特征。其垄断的特征表现在产品非同质,既有差别,因而可以对价格有某种影响。换句话说,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差异就是垄断。 私力救济存在的目的便是盈利,其存在于市场之后,肯定会象其他的市场主体那样渴求利润的获取。而不是像公力救济机构那样追求的仅仅是一种社会效果。正是因为他们的这种商业行为直接与自己的利益挂钩,所以他们会更为努力的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力救济机构的工作人员很差劲。但是,往往这些私力救济的服务机构会24小时的将时间扑在当事人的事上,而这却是公职单位的人员往往做不到的。 笔者先就这两种市场的经济意义进行一下比较;与完全垄断市场相比较而言,垄断竞争市场的效率要高得多。因此,每一个厂商的产品需求曲线价格弹性都很大。这说明垄断竞争市场产品的价格低于完全垄断市场产品的价格,垄断竞争市场产品的产出水平高于完全垄断市场的产出水平。垄断竞争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高于完全垄断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垄断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厂商生产能力利用程度高于完全垄断市场条件下厂商生产能力利用程度。 私力救济机构的对市场的加入,对于公力救济机构来说补充的经济意义巨大; 首先,公力救济机构作为一种完全垄断的机构存在的话,就很容易的与其他的经济类垄断组织一样,由于不存在竞争者而导致整个机构的懒散和效率低下,而这在目前社会救济需要汹涌而到之时是不允许的。 其次,私力救济机构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其存在形式是对于他人进行有偿的救济服务,这是一种商业行为。那么国家就可以因为此行业而每年获得数额不菲的税收,并且由此国家对公力救济机关的投入也就可以相应的提高。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私力救济可以部分的替代;对于此,会有些人进行置疑。笔者先用仲裁制度来论证一下他的可行性;公力救济裁判机关将一些可司法程序的纠纷交给仲裁机关来处理,既减轻了公力救济机构的负担,还使他们能够使用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那些为非公力机关无法完成的案件中去,节省了国家成本。虽然,目前我国的仲裁机关属于事业单位,也是国家成本的消耗者,但是,比起走司法程序而言,仲裁要显得省钱的多,况且有些案子本来就没有上诉的必要。同样作为非公力救济机关的一员,私力救济加入进救济行列,无可非议。笔者所说的这种“部分替代”正是一种补充,其替代部分是一般其他公民亦可进行的,当然也是公力救济机关能够行使的,私力救济机构所做的只是将其进行的更加的专业化,效益更高罢了。 B 4 3 2 A 1 图4 如上图,由于私力救济的加入(曲线1),原有的公力救济所能解决纠纷的范围线由(曲线2)上升到(曲线3)的位置。而由两种救济形式共同创造的救济效果就会上升到(曲线4)的位置。A区域,即曲线1以下,当然,这是在两种救济形式能够合理配置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的状态。然而,无论如何私力救济机构对于公力救济机关补充的经济意义是肯定的。 (2) 从民众的角度出发 在纠纷发生之后,为了更好的保全自己的利益,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的民众不具备保护权利的力量,能够做到的只是寻找出可以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在救济市场上,公民作为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势单力薄。这就存在一个“弱势博弈”的问题; 博弈论(gametheory):是指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4] 一般来说,由于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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