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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1:58   点击数:[]    

人信息、犯罪现场信息与犯罪环境信息等。

    所有这些信息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以结构和联系的方式存在着。每一条信息或每一组信息都会反映案件的人、事、物、时、空五要素或其中之一,它们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阶段、罪后阶段所发生的转移也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互相联系、甚至互动地进行。转移的结果是使上述五要素可以反映在案件的各个方面。虽然有些转移的信息可能误导侦查人员、使之作出矛盾的侦查推断,但大多数信息针对案件中同一要素时基本上是相互印证的,这为侦查人员不断明晰案情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及规律

  为了说明信息传递的基本原理,信息论创始人仙农曾提出过著名的信息系统模型。这个模型主要由信源、信源编码器、信道编码器、信道、信道译码器,信宿译码器、信宿等几部分构成。这一模型的运行原理是,消息从信源发出,经发送机将消息转变为信号,输入信道,经过信道译码器,信号被接收机译码还原,将信息传输给信宿。同时,信息的传输必定要经过信道,信道中总有噪声干扰,所以信宿所获及的全部消息并非原来从信源中发出的消息。尽管这一模型具有很强的数学意味,但是它仍然可以用来阐释许多社会现象的运行机制。为了使于阐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本文把这一模型的结构简化成三个部分:信源、信道和信宿。

    信源是指信息的源泉,犯罪过程中的信源主要是作案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犯罪单位。总的来说,对于整个自然和社会而言,它是一个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物质系统,具有特定的耗散结构。作为一个物质系统,它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衍生物,物质系统的信息不仅反映着自身也反映了它与社会物质系统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痕迹。在侦查实践中,把握这一点有利于正确判断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以及实施犯罪的手段。信道是指传送信息的通道,犯罪过程中的信道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实施行为与罪后处理行为等。通过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作案人的信息得以四散开来。在侦查实践中,信道是决定取证方向的基本因素。信宿是指传送信息结束后信息的归宿,犯罪过程中的信宿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被害人在接受信息时具有主观能动性,他总是有选择地接受来自作案人的各种信息,故而他存储的信息是否准确取决于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与表达能力;而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它们存储信息的方式是各种痕迹物证。如果用图来表示的话,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至少可归结为以下两种模型:一是人—人信息转移模型,二是人—场所信息转移模型。

    附图严格地说,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并不是单向的,被害人的信息也可能传递给作案人、甚至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他们传递信息的信道往往不是犯罪行为而更可能是抵抗行为)。由于这些信息转移并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要现象,故限于篇幅关系暂不做展开。

    由图可以看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遵循两大规律:一是不守恒性的规律。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认为,物质是不灭的,犯罪过程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增加的物质必定是另一方减少的,一方减少的物质必定到了另一方身上,转移的物质不能分享、复制;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信息是可以分享的,它以复制的方式进行转移,犯罪过程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获得了对方的信息,对方不会丧失该信息,而且这种信息还可能继续转移到其他客体上。二是不一定对称性的规律。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认为,犯罪过程中的物质转移是对称性的,发生接触的物体任一方都会在对方身上留下源于自身的物质;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既可能是双向的,也可能是单向的,在发生转移的物体一方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另一方的同时,另一方不一定对应地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这一方。

    上述两大规律充分说明了信息转移原理不是物质转移原理的简单翻版,而是一种超越。它告诉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仅要有意识地利用转移得来的信息,而且要主动遵守信息论的基本方法。

    (四)信息转移原理与信息论分析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转移原理既是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又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是原先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是因为这一理论基本克服了物质转移原理的种种局限性,可以更好地应用于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更好地指导侦查办案实践。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只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是因为该原理只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它不涉及其他方面。

    如果进一步用信息论方法分析犯罪过程的话,人们至少还能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概括出一些可供实践借鉴的规律与经验,提炼出所谓的信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也不是不可能的。总而言之,将信息论方法不要局限于侦查过程,要大胆拓展至犯罪过程。这样,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就能真正起到实效,结出更多的指导侦查实践的重要成果。

    五、信息转移原理的理论意义

  笔者试拟信息转移原理,绝不是要否定物质转移原理,而是对该原理进行横向扩展和纵向深化。笔者认为,该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信息转移原理可以更广泛地应用于侦查学,更好地指导实践。这是因为,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局限于物证技术学中的微量物证,适用范围狭窄,而信息转移原理则适应了现代科学技术、侦查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解决传统理论所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这一点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中体现得的较为明显。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和剧增,不仅要求人们必须挖掘出此类案件侦查的方法论基础,而且要求必须在知识与观念上都要有所突破。

    其次,信息转移原理能够指导侦查人员有效地利用各方面信息。刑事案件发生后,必然会出现大量的信息,其中既有表现为痕迹、物证的物质性信息,又有表现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意识性信息,既有反映犯罪事实的犯罪信息,又夹杂有大量的反侦查信息、干扰信息、无关信息。对此,侦查人员应按照信息论分析的方法,从作案人、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四个方面去收集信息,然后研究各种信息是如何转移的,相互之间能否印证等,为我所用。

    再次,信息转移原理决定了人们应科学地看待侦查和鉴定。在犯罪过程中,信息的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对称的,而且不具有守衡性,转移活动中任何意外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信息的失真、灭失。而侦查与鉴定是建立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的专门活动,它只能够尽可能地复现信息转移的情况,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同样可能出错。(注:关于侦查活动中的相对性,详见笔者拙文“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7期。)当然,这并不否认人们较为准确地把握基本犯罪信息的可能。

    六、结语

  作为侦查学、法庭科学的基础理论,物质转移原理在人类社会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持续的发展。但事易时移,无论是犯罪还是侦查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固守传统的理论只会导致泥古不化。人们在研究侦查学新问题的时候必须对该理论有所突破,为其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在实质和适用上都得到更大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务。信息转移原理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而提出的。当然,本文所论及的仍只是一种理论构想,尚需要得到侦查实践的检验与润色,更期待各位方家的批评指正。

    现在学术界对侦查学原理的探讨似乎存在一些误区,一些人脱离侦查实践研究侦查学原理。其实,侦查学原理只有对侦查实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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