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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困局的破解      ★★★ 【字体: 】  
论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困局的破解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1:02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论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困局的破解
 
——兼谈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广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包括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两方面的执行。狭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仅指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也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意义所指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本文所述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取狭义之说,而且是取最狭义的一种,即排除了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而仅指《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关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起的执行问题。近几年来,这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赔偿的标的额也有所增大,而自动履行率逐年降低,(2)随之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成因简析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疏漏、法院在执行中缺乏严肃执法的外部环境和执行法院自身原因等。(3)同时,今年4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施行,全面下调诉讼费,一个“低价诉讼时代”到来了。法院受理案件数已明显增多,若在人力、财力等方面不能适度增加,执行工作将会“难上加难”。(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之所以比普通民事执行更难,是因为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方面,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这些特殊赔偿主体的履行能力普遍较差。相当一部分人,就是因为经济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已被判处刑罚的被执行人,也难靠自己的筹资能力偿还债务。对那些被告人已被执行了死刑的案件,其亲属的对立情绪较大,往往不配合法院进行民事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审判中采用全额赔偿原则,(5)并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导致赔偿标的额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差距增大,增加了执行难度。此外,许多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原因,使原本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已丧失执行条件。 

    二、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的问题不是法院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宏观上,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当将视野扩展到整体运行机制中,具体的对策如下: 

    (一)横向延伸,层层分流,多途径缓解执行压力

    横向延伸指将控制财产时间提前,改变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控制的滞后现状。层层分流是指通过整个诉讼阶段的各种有效措施,使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以实现,而不必再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使民事赔偿得到有效保障,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也能顺利执行。具体做法是: 

    1、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从目前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在执行前没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只有在执行程序中经执行人员调查才了解。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要受刑事案件的影响,从案发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执行所要经历的时间很长,如果到执行阶段再着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早就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转移或隐匿或变卖了。应该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优势,借助侦查机关的力量,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就由侦查机关对可能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登记措施,开具清单,不准许其无合法理由的处置,并随卷将调查登记情况移送后继机关,以便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从而为日后的执行打下基础。 

    2、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人的财产,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不足,导致适用财产保全的法律欠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关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财产保全,目前有两种主张,第一种主张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财产保全的职权。如刘家琛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提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审判阶段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第二种主张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结合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财产的控制仅限于与刑事案件侦查有关的赃款赃物,而不包括民事案件。笔者赞同这一主张,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宜,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要相互配合好。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及时移交人民法院。法院应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了督促被害人尽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对刑诉法第77条进行进行修改,规定保全措施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逾期不起诉,就应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被害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由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作出裁定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正确使用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因此,在诉讼中应及时使用这一制度,将执行的时间前移,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被告人因对量刑存有顾虑,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会较积极。 

    4、着力调解。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加强调解工作,这有利于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做到案结事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既要考虑到被害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又要兼顾到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在审判实践中,亦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财产份额为限,适当下判的做法。(6)根据权利自治原则,争取相关人员的同意,扩大调解赔偿主体,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外,亦可将其亲属朋友纳入诉讼的主体范围。(7)对于赔偿数额大、分批给付的,可以引进担保人制度,保证以后的赔偿的到位。 

    5、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将被告人履行义务的表现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这一原则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我国应予借鉴。如《德国刑法典》第46条量刑的基本原则中有一条就是考虑“行为人行为之后的活动,特别是其补偿损害的努力及行为人实现与被害人和解的努力”。(8)欧洲议会部长会议于1985年批准的关于改善被害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建议中甚至还规定:“对罪犯科处何种刑事处分,亦应以被害人的需要为指导,应当优先考虑对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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