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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尚需“规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8:50   点击数:[]    

:第一,由于我国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主要可以归结为省际间的发展不平衡,省级部门制定量刑指南就避免最高层制定所必须面对的全国性地区发展不平衡;第二,省级部门制定量刑指南也可以避免基层部门操作上难以避免的智力支持严重不足的问题,不会出现规范本身“失衡”的问题;第三,由省级部门制定量指南还有利于在一个较大区域内的量刑平衡,可避免规范过多造成新一轮地区间量刑不平衡,而且,各基层司法部门之间也相对容易协调;第四,还能避免“大炼钢铁”般“规范化运动”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第五,待时机成熟后,上升为全国性统一的量刑指南在技术上成本上也易于操作。

  「注释」

  [1]中央电视台:《新闻夜话》,“直击法官判案使用电脑量刑”,.

  [2] 多少人拿着鸡蛋不知如何把它立起来时,哥伦布将鸡蛋往桌上轻轻一拍,鸡蛋就立住了。目前,法院甚至可以说整个司法系统在司法改革中“大胆”进行的“制度创设”,在某种程度上难免其“违法”宿命。这似乎是哥伦布运用“非常规”方法“立”起鸡蛋这个典故的现代解读。于是,“许多复杂的难题有时就这样简单地解决了,尽管方法并不十分圆满”就成了这类“违法”改革“合理”化的最佳辩护。见“大勇气、大智慧”,《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29日第三版。

  [3]在此将“对量刑实体规范的进一步明确化”努力的成果称为“量刑指南”仅仅是出于论述上的方便。至于其它的称谓如“量刑指导规则”、“量刑指导规范”等一样非常贴切,这都是细枝末节的问题,没有探讨的必要,交由制定机关决定即可。

  [4] 关于司法权是否可以与立法权或行政权合一的问题,分权学说的创始人孟德斯鸠早就有过颇为绝妙的论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详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上),第156页。

  [5] 美国联邦党人麦迪逊从分权与制衡关系角度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合一“公正”的断定为“暴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是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为暴政。”详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第246页。

  [6]按照我国宪法的体制安排,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司法活动包括量刑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检察院不排除出于抗诉利益考虑启动“监督”的可能)似乎有些类似于美国量刑委员会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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