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居然不履行救助义务,故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公益事业单位能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甲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拦下一辆出租车假装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中途肇事者借口溜掉,独自将被害人留在别人的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发现被人利用后,将被害人搬下车后迅速独自离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肇事者不是这位出租车司机,而是某甲,某甲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自是难逃,但出租车司机是否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案例当时曾引起很大的争论。笔者认为,尽管出租车司机不是肇事者,但出租车行业是公共行业,发现了处于其车上的他人肇事的被害者奄奄一息,应该说有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应构成遗弃罪。 此外,病人拖着严重的病体到医院就诊,仅因交不起就诊费而被拒之门外,结果导致病人因延误治疗而死亡。笔者认为,作为救死扶伤的公益事业单位,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应该具有救助义务,居然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病人死亡,应以遗弃罪追究医院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这个概念以及先行行为能引起作为义务的观念已广为学界及实践部门所接受。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致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学界通常认为,致人伤害的,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致人死亡的,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若行为人对于他人的死伤存在希望的直接故意或者容认的间接故意时,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先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合理的,但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伤亡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只是能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就不合理,再说也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遗弃罪追究对伤亡结果没有故意的先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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