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严重腐蚀和毒害,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起教育和抑制作用。 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而是紧密配合,同时出现的。人民法院判处一个犯罪案件,既有特殊预防的意义,又有一般预防的意义。以公开审判来说,在一个场所、一个时间,集中地表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意义。通过审判活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这就起到了特殊预防的作用;与此同时,警戒社会上可能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悬崖勒马,打消犯罪念头、放弃犯罪计划,并提高人们的革命警惕性,搞好综合治理,这就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紧密关系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对某个犯罪分子是否要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处的结果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只有正确地把这两方面的要求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认识到是罪有应得,真正地认罪伏法,为以后的改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与执法机关的信赖与敬仰,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教育和警戒作用。不注意社会效果,片面强调其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以致该判不判,重罪轻判,宽大无边;或者只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盲目重判,这些都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或抗拒情绪,妨碍改造;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使判决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失去应有的教育和警戒作用。因而都不能真正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 在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凭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要我们坚持依法办事,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方法,绝大多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可以改造成为新人的。因为我们惩罚犯罪和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着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是正义的事业,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被惩罚和改造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他们危害社会,破坏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是社会发展中的腐朽没落的反动力量,他们是必然要彻底灭亡的。建国以来,我国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由于贯彻执行了正确的政策,已经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多数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通过不同的劳动改造形式,经过长期反复的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不少人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并有显著悔改表现;也有不少人确实已经改恶从善,悔过自新,不仅思想得到了改造,而且养成了劳动习惯,学会了生产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刑满释放以后,除极少数仍继续作恶外,一般都能安分守法,从事正当的劳动生产,有的人还成了工农业生产战线上的积极分子和模范。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在我国,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目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是任何剥削阶级国家刑罚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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