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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5:59   点击数:[]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只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只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不能处以刑罚。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措施,例如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都是为了防止被告人或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消灭罪证,虽然也剥夺了他们的某些自由和权利,但是,其性质也不是刑罚。

  (2)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来看,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和权利,例如,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且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自由,例如,判处拘役、徒刑,这些都是剥夺人身自由,就是判处管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即判处死刑。而其他的强制方法,都没有刑罚这样严厉,例如,行政处罚一般不过是罚款,最重的是处短期拘留;民事强制最重的不过是责令赔偿损害,纪律处分最重的不过是从某一机关、组织内开除等。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这一规定,除了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不能适用刑罚。而且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例如,对于作为适用刑罚根据的犯罪事实,必须依照诉讼程序查明和认定;适用某种刑罚方法,必须依照法定的管辖权限,如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法院,不能适用死刑这种刑罚。而其他强制方法的适用,只能根据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刑罚的目的

  所谓刑罚的目的,从字面上理解,好像刑罚本身有什么目的。前面已经指出,刑罚是统治阶级实行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也是阶级专政的一种重要工具。所以,刑罚本身谈不到有什么目的。这里所说的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可以说,是指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体现着刑罚的性质和统治阶级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指导思想,也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的确立,是建立整个刑罚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还影响着适用刑罚的效能。所以,关于刑罚目的问题历来为各国刑法研究者所重视,也是国内外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课题。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有各种提法:有的提出我国刑罚是以教育改造为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我们同意最后这种提法。

  所以说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因为刑罚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犯罪就谈不上刑罚。也就是说,刑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与犯罪作斗争,就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犯罪被消灭了,刑罚达到了它的目的,也就没有再存在的必要了。我国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下面对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特定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就是说,一个人犯了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如果依照法律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要判处适当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也就是对他们的惩罚。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正是刑罚具有这一属性,才使它发挥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重要作用。这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他们的人身自由或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其生命。对犯罪分子没有必要的惩罚,要制止他们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给予犯罪分子一定惩罚,这不是刑罚的目的,我们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的根本目的,是要把他们改造过来(死刑除外),使之成为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逐步地消灭犯罪。

  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放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把他们监管起来,实行劳动改造;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在短期剥夺自由期间,予以教育和劳动改造;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和有关群众加以监督参加劳动或者工作。总之,不论判处哪种主刑,都必须在劳动中进行改造,通过劳动把这些犯罪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一批阻碍和破坏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改变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同时,为了使他们在刑满释放以后,能够自食其力,不致成为新的社会寄生虫,也有必要通过劳动,使他们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

  对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必须要在一定的强制条件下进行。这是因为,在犯罪分子中,有少数敌对阶级分子,他们浸透了剥削阶级腐朽糜烂的思想,形成根深蒂固的鄙视劳动、仇恨劳动人民的反动立场和反动观点;那些属于劳动者或者出身于劳动者家庭的犯罪分子,也大都受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毒害很深,好逸恶劳,腐化堕落。对这些犯罪分子,不采取强制措施,要他们认罪伏法,老实接受改造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把他们监管起来,强迫他们进行劳动改造。“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⑵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接受改造。并由被迫改造,逐渐转变为自觉改造,最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要改造犯罪分子的反动世界观、人生观,清除他们头脑中的好逸恶劳,腐化堕落的肮脏东西,在强制他们进行劳动的同时,还必须有计划地、认真细致地做思想转化工作,使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逐渐懂得用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去批判自己的反动的立场、观点,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严重危害性,因而有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要求。这样,大多数犯罪分子经过强制劳动和思想教育以后,会受到教育,改造犯罪思想,也可以学到一定的生产技能,从而刑满以后回到社会上就不致再进行犯罪活动。也有少数犯罪分子,因经过执行刑罚,感受到了刑罚的威力,害怕再受刑罚惩罚,因而不敢重新犯罪。对于这样的人,从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够的,但从刑罚的特殊预防方面看,也应该认为是达到了目的,因为特殊预防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能实行犯罪的预防。一般预防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可能进行犯罪的分子,不要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否则就要落得同样的下场。从而使那些可能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及早悔悟,悬崖勒马,再不以身试法,这样就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层意思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政治觉悟,加强法制观念,使他们能配合国家专门机关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发动和组织起来,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的根本保证。

  这里应当指出:我国刑罚对人民群众的作用,不是威吓,也不是警戒。也就是说,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都当作一般预防的对象,当作刑罚威吓、警戒所起作用的人。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不进行犯罪活动,这不是因为存在着刑罚的威吓或警戒,而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是保护人民利益的。人们认识到,犯罪是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违背自己的意志。所以,广大人民群众一般都能够自觉地接受教育,遵守法律。刑罚的威吓或警戒,只对人民内部少数受剥削阶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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