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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5:5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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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未作修改,故该司法解释仍可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表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可以适用刑法第269 条。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起点,但具有某些特定情节的,亦可认定构成盗窃罪。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更是将盗窃数额忽略不计:“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但从刑法第264条看,盗窃构成犯罪只有数额(较大)和次数(多次)的要求,并无情节上的要求,“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仅是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相当的量刑标准,刑法第266、第267条对诈骗和抢夺构成犯罪也只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无情节的要求,“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也是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相当的量刑标准,换言之,情节仅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量刑标准,而非定罪要素。如此一来,在这一问题上,司法解释与刑法便出现了冲突,出现了如何适用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现行刑法第269条即1979年刑法第153条。⑦第二种观点认为: 1979年刑法第153条即现行刑法第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巨大”,但如果先行实施小偷小摸行为,后为窝赃、拒捕、毁证而使用暴力的,不能依照现行刑法第269条抢劫罪。⑧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即遂还是未遂),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都应当按照现行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认定为其他犯罪。⑨ 笔者认为,应排除上述司法解释中与刑法相冲突部分的适用。理由如下:其一,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严格要求,某行为是否属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因此司法解释无权就此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将刑法并没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是越权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得到适用。其二,退一步说,即使司法解释有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按法的效力等级原则,上述司法解释中与刑法冲突的部分也不应得到适用。因为,按照法的效力等级理论,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同一问题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应适用效力位阶高的法律规范,除非效力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是经特别授权、获准作出不同于效力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众所周知,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二者相比,刑法的效力位阶高,且全国人大并没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 &nbs; 四、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刑法的规定应用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刑法相关条文应作以下相应的修改:将第263条第2款第2项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修改为“在公共交通上工具上抢劫或者拦截公共交通工具抢劫的”;将第267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携带并明示或暗示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正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书目: ①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5页。 ②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43页。 ③周振想、林维:《抢劫罪特别类型研究》,刊载于《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 ④最高院刑二庭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纪要《关于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问题》。 ⑤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48页。 ⑥江海燕《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几个问题》,刊载于《人民司法》1992年第2期第38页。 ⑦孙国利、郑昌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法理浅析》,刊载于《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 ⑧陈兴良等著:《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78页。 ⑨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574—575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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