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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4: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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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词典》第286页, 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应该说,这些理由都是较为充分的。 从客观危害的程度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重于一般过失犯罪。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共同生活的安宁,其犯罪具有针对对象多,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的特点。而一般过失犯罪危害的范围有限,大多只会造成个别人死亡。因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较非侵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加重处罚,也是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准则。由此可见,业务过失和侵害公共安全,正是加重过失犯罪法定刑的两个基本情节。当然,这两个加重情节也有轻重区别,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性重于业务上的过失。 二、中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特色与问题 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分为三种类型:(1)认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 这是过失犯罪法定刑的重刑档次,只有刑法第133条(过失杀人罪)作如是规定。(2)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这是过失犯罪中的较重法定刑档次, 除过失杀人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外的其他近10种过失犯罪都作如此规定。(3 )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这是过失犯罪中的较轻法定刑档次,只适用于第187条玩忽职守罪。 上述规定存在明显不足:(1 )有悖于业务过失犯罪从重配置法定刑的原则。多数普通过失犯罪(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7年)重于玩忽职守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等业务过失犯罪,或者等于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普通过失犯罪的过失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15年)更是高于所有的业务过失犯罪,给人以突兀之感。(2 )缺乏对公共安全的有效保护。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生活的安宁,作为一种社会法益,它重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理应成为刑法保护的重点。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处罚自然也应重于侵害特定个体的过失犯罪。然而,我国1979年刑法却反其道而行之,过失侵犯个体利益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明显地与罪刑均衡原则相悖。例如,过失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却只有7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缺乏一个统一的、 令人信服的法定刑配置标准。(3)对职务上的过失犯罪处罚过轻。 职务行为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可能等于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大于一般的业务行为,因为职务过失犯罪既可能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职务过失犯罪原则上应当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罪甚至绝大多数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注:参见〔苏〕戈列利克著:《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第116页,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而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5年有期徒刑, 仅占过失杀人罪法定最高刑的1/3,在所有过失犯罪中是最低的。 修改后的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以最高法定刑为标准),分为6个档次: 第一档次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以及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第二档次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397 条玩忽职守罪和第432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罪名。 第三档次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400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档次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共适用于20余种过失犯罪, 包括第115条失火罪等,第119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第124 条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 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330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333条过失扩散病菌、病毒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70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98条过失泄密罪等。 第五档次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第334条规定的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六档次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近10种过失犯罪。包括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235条过失重伤罪,第324条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 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 上述情况表明,修订后的刑法在40余个条款中规定了近50种过失犯罪,比1979年刑法增加了近30个条文、30余个罪名,新增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以外的7 个章节中。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呈现以下特色:其一,增加了法定刑档次。修订后的刑法适当扩大了过失行为的犯罪圈,由此增加了刑罚的投入量,也增加了法定刑档次,使过失犯罪法定刑的层次性、衔接性增强。其二,调整人们反应强烈的个别犯罪的法定刑,使之更趋科学化。一方面,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由15年有期徒刑降低到7年有期徒刑,把过失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由7年有期徒刑降低到3年有期徒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业务过失罪与一般过失罪在法定刑上的逆向差距;另一方面,把玩忽职守罪的最高刑由5 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去对职务过失犯罪处罚过轻的缺陷。其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现象。通过降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适当提高个别业务过失罪的法定刑,如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可印证对业务过失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的刑法一般原理。当然,尚有为数不少的业务过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仍然与一般过失罪的最高法定刑持平,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7年有期徒刑,似乎并未将对业务过失犯罪应较普通过失加重处罚的基本原则贯彻到底。 有必要指出:修订后的刑法在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问题上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1 )对极少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第398条和第432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均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在一起,并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这就违背了法定刑配置上的均衡性原则。(2 )缺乏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考察。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罪的处罚理应重于一般过失罪。这一点在修订后的刑法中仍未得到改观。比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可估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总是有限的。但是,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认真考虑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视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将这些犯罪的最高法定刑都规定为7 年有期徒刑。(3)对某些职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得过低。 修订后的刑法适当提高了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却没有保持该罪与玩忽职守型的职务过失犯罪之间在法定刑上的统一和平衡,对后者规定了较低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13 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均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而且也都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它们都是玩忽职守罪的典型形态,但是其最高法定刑才3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 必然导致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现象。 三、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完善化之研究 鉴于刑法学界对过失犯罪法定刑的配置缺乏深入研究和我国刑法典中部分规定不合理的现状,笔者拟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过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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