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会认为,有关法人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的证据就会变得无关紧要,导致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法人也被处罚。对此,构成的法人责任论提出了如下反论,即构成的法人责任论所提倡的责任也并非单纯的客观责任。它主张以法人的现实情况,即同法人的性质有关的证据为基础而合理地推测法人的精神状态。这同自然人的意图的认定,实质上并无任何差异。 以上,笔者以法人反应责任论、法人文化论及构成的法人责任论为例,考察了美国近年来的有关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情况。这几种理论对于否定联邦及州的现行法人处罚原理,而主张从法人自身的构造、政策及防止、发现违法行为的措施等方面来探求法人刑事责任根据的方面来说,是对现行法中所规定的、通过对法人成员的意思及行为的特定来判断法人的刑事责任的方式的重大改进。这种依据法人自身的性质、特征等情况来判断法人成员的行为是否是法人自身意志的反映的见解,在理论构成及说明上,尚有这样或那样的欠缺,但它们所提出的基本观念不仅可以消除上级责任原理和同一化原理所具有的不当地扩大或缩小法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弊端,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使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同近代刑法中所强调的自己责任(而不是替代责任)的基本理论相一致。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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