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威慑刑的理性反思      ★★★ 【字体: 】  
威慑刑的理性反思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1:59   点击数:[]    

的准则,明礼也就是明德,重礼也就是重德。由于礼被作为至高无上的准则,行为之有罪无罪、刑罚之是否正当,自然不可避免地要接受作为礼的道德评价。相应地,以行为之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来确定行为是否有罪与以行为的主观恶性之轻重来确定犯罪的轻重的主观责任制便是这种道德评价的具体体现。因此,主观责任制之肇始于周代,与当时奉行的礼治思想有着内在的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制的兴起,意味着对结果责任制的否定,同时也构成对野蛮的报复刑的一种限制,即以作为道德评价之载体的责任观念介入刑与罪的联结之中,使刑罪关系变为以责任为中介的允许例外的联系,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定罪动刑的范围。而这与周代所奉行的“明德慎刑”与“出礼入刑”的礼治思想之作为具体的司法原则同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按照“明德慎刑”的要求,对人应以“明德”即道德教化为主,而不得轻易草率用刑。而按“出礼入刑”的要求,只有“出礼”即严重违背作为道德规范的礼的行为,才可作为刑罚的原因,不违礼的行为,不能进入刑罚的视野。据此,刑罚只不过是对严重违礼的行为予以特殊谴责即惩罚,以维护作为道德秩序的礼制的手段。正是如此,才产生了作为道义报应之前提的主观责任。也正是如此,才产生了作为刑罚之正当根据的道义报应。

  作为道义报应之前提的主观责任以及道义报应作为用刑的理性,发源于周代的思想渊源已如上揭。而其之贯穿于周以后的历代各朝,也同样与礼治思想的沿袭与理论化关系密切,甚至可以说礼治思想始终是中国威慑刑时代奉行主观责任,注重道义报应的理论根基。至周以后的春秋时期,礼治作为一种统治策略虽已衰落,但其基本思想却被“克已复礼”的孔子理论化而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学说,不同程度地主宰着历代统治者。这便是所谓儒家学说。而这种以礼或德为内核的儒家学说,始终是作为历代定罪用刑之指导思想的以主观责任为前提的道义报应的思想渊源与理论基础。儒家学说的典型代表荀况所言“凡爵位、赏庆、官职、刑罚,皆报也”(注:《荀子·正论》。),便明确揭示了刑罚是一种报应手段。在汉代,儒家巨擎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系统地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其不但对当时的汉武帝而且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巨大,尤其是其所提出的“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更是主观责任的具体化:“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态;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注:《春秋繁露·精华》。)。其中所谓的“本其事”,便是以案情事实为根据,“原其志”是指追究行为的动机,“志邪者不待成”,是指有邪恶动机者即使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罪特重”是指共同犯罪中的首犯应从重惩处:“本直者其论轻”,则是指主观上无恶念者应从轻处理。显然,主观责任原则在这里被展示得淋漓尽致。正是如此,后世各代奉行的儒家学说是支撑威慑刑时代中国刑法所奉行的千年一贯制的主观责任与道义报应的思想基础。

  作为威慑刑之另一重要表征的以威慑的需要作为刑罚的理性,在中国源于春秋时期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是法家思想。

  春秋时期,以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学说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成为此间立法的指导思想。而此说的核心便是推行法治,以法治国,强调以重刑遏制犯罪,保护中央集权制的统治秩序。商鞅的重刑威慑思想被其系统地表述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致矣”(注:《商君书·说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注:《商君书·赏刑》。)其核心思想便是,对于轻罪加之以重刑,轻罪便不致产生,重罪更无从出现,重刑是遏制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韩非也同样主张罚一儆百,即所谓“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注:《韩非子·六反》。)。也就是说,对一人之犯罪处以重刑,便可以遏制全国范围的恶行。对盗贼予以重罚,普通人便会感到恐惧。

  商鞅的主张得到秦孝公的赏识,于是,他奉命主持秦国的法制改革,改法为律,将其重刑威慑思想贯穿于其所制定的《秦律》之中。正是如此,《秦律》以轻罪重罚、严刑苛罚而著称,并开了重刑威慑主义之先河。自此以后,威慑主义便成为历代刑罚的指导思想。

  自春秋时期开始儒法之争,至后世的德治与刑治之争,直至清末法律改革中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儒家与法家思想始终是中国法制学说史上的两根主线,相应地,道义报应与威慑主义也就成为威慑时代中国刑罚体制的基本理性。因此,主观责任与重刑威慑只不过是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刑事法制上的折衷体现。正是如此,每遇德治思想压倒法治思想而占上风,刑罚必然因贯彻道义报应而轻缓,而每遇法治思想压倒德治思想而占统治地位,刑罚则必然因奉行威慑主义而严厉。周代奉行礼治,开道义报应之先河,刑罚较之商代大为减轻;秦朝自孝公开始重法治,其律畸重,至始皇焚书坑儒,随儒家学说被压制,道义报应被威慑主义所取代,刑罚日益严酷;汉代儒学复兴,“德主刑辅”促成了“原心论罪”为核心的主观责任制的系统化,道义报应占据统治地位,刑罚较之秦律明显为轻,且衍生了汉文帝以除肉刑为核心的刑制改革,构成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较文明的转折点;唐朝初期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亦即德刑并举、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宽简,刑罚和缓,但至后期,则把所谓“德礼”置于一边,而奉行威慑主义,以致律外酷刑泛滥成灾;宋初大倡儒学,重视“德政”,即所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注:朱熹《论语集注》卷一,《为政》。)。正是如此,才将“大度兼容”、谨刑慎法作为立法思想,刑罚宽容;明初虽也强调“明礼以导民”(注:《明史·刑法志》。),但教化与刑罚不分主次,而是礼刑并重,以致“刑乱国用重典”,刑罚较之前世严酷,凌迟等法外刑被广为运用。如此等等,足以表明,中国威慑刑时代的主观责任制与重刑威慑主义并行,即道义报应与一般预防主义相结合,是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的折衷体现。

  在西方,威慑刑的兴起与存续,同样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

  以主观责任为标志的道义报应,缘起于罗马法时代,与古希腊哲学与罗马法学思想的兴起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

  在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首先注意到人对其行为的可选择性,即肯定人具有意志自由性。尤其是亚里士多德,从伦理评价的角度将人的行为区分为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主张“对于那些自愿行为就应该称赞或责备,对于那些非自愿行为就应该宽恕,有时候甚至应该怜悯。所以,在研究德性的时候以对两者加以区别。这对立法者进行嘉奖和处罚时也有用处。”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提出了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构成决定对其应否予以谴责的道德评价标准,从而奠定了以主观因素决定人对其行为承担的道义责任的主观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进一步提出了判断行为是否自愿的两项标准,即有知与有选择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因而是应受谴责的行为,无知或受强制的行为是不自愿的行为,因而是不应受谴责的行为。而所谓有知与无知,也就是对行为之害恶是否有意识,所谓选择与强制也就是行为之害恶是行为者所追求的还是不受其意志支配而受外力限制所不可避免的。显然,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已把没有认识的意外事件与不受行为者意志所左右的不可抗力排除在受道德谴责的对象之外。这一原理,为罪过责任之在刑法中的确立作了理论上的铺垫。

  亚里士多德不但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行为的道德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及其完善

  • 下一篇文章: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威慑刑的理性反思”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威慑刑的理性反思”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威慑刑的理性反思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