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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权及其制约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1:4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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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动态的意义上追求着‘胜诉’的结局,这些活动有着内在一致的目标,也有着互相补充、互相保障的作用,构成宏观意义上的刑事侦控或者刑事追诉活动的具体环节和组成部分。”“可见,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要求检察机关尽可能保持中立、超然和公正;而刑事侦控者的诉讼角色却要求检察机关尽可能的保持积极、主动和介入,获得使被告人被判有罪,从而实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国家利益。显然,这两个诉讼角色是直接矛盾和对立的。”[12]因此,对于刑事执行权的法律监督权不应由检察机关混同与侦查权、公诉权一并行使,而应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 对于刑事执行权运行过程中法律监督权介入制度,可以从以下五方面予以改进:第一,发挥法律监督权在罪犯权利救济程序中的作用。作为刑事执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法律监督部门应有权提起对受罚人的法律救济程序,以形成司法权对特殊行政权的有效控制。由于罪犯地位的特殊性,尤其是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从而其通信自由权等权利受到限制,在其合法权利遭到损害时,其寻求救济的能力也受到限制。因此有必要赋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动提起对罪犯的救济程序。第二,完善法律监督主体的设置。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的依托,致使非监禁刑的执行往往难以被置于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之下,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监所检察机构应升格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在其中设立派出机构,具体受理和审查受刑人员的申诉、控告等。第三,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权在减刑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驻监法律监督机关除行使抗诉权外,应在法院裁判减刑前的公示期间深入拟减刑罪犯所在的监区,收集、听取其他罪犯和该犯主管干警的意见,保证减刑程序的公正进行。第四,加强对假释制度执行的监督。由于刑法第84条对假释犯的监督考察规定都是义务性的,导致司法部门由于害怕风险宁可多适用减刑而不适用假释。这就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对该种现象进行重点监督,保障罪犯获得假释的权利。第五,在刑事执行权本身的运作过程中,应加强法律监督权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法律监督主体应直接深入执行活动,对重点环节实行同步监督。根据刑罚执行流程要求,详细制定有关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的监督措施,保证法律监督人员能够不受阻挠地对收入监教育、罪犯劳动时间与强度、罪犯权利保护、监狱安全设施维护、监狱重点部位管理、重点罪犯的关押、罪犯的死亡处理进行监督。完善事后监督程序,审查行政部门决定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并通过对重大脱逃案件、罪犯非正常死亡案件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程序、追究责任提出法律监督建议。[13] 需要指出的是,实体的中立裁决机关应为人民法院,为保持司法的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应针对刑事执行权的程序违法予以监督,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三、结语 我国刑事执行权体系及其运行模式亟需理论支持与立法支持。在明确刑事执行权的性质的基础上,笔者力求寻到一条合理的处理其与司法权、法律监督权以及罪犯诉权关系的路径。在司法权介入的刑事执行权运行体系中,为达到刑事执行权与罪犯诉权的平衡,引入法律监督权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刑事执行权体系中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状态,最终保障我国刑事执行权良性、高效、人道化运行。 「参考文献」 [1] 徐显明,齐延平。论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題.人权研究(第二卷),徐显明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2] 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28。 [3] 夏宗素。狱政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1999(4)。 [4] 储槐植,汪永乐。论刑事执行主体的合理配置[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10)。 [5] 邵名正,于同志。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合理配置[J].刑事法学。2002(12)。 [6]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 牛振宇,蒋若薇。行刑权运行模式的理性选择[J].刑事法学,2003(8)。 [8] 杨征军。罪犯权利新探[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9] 夏宗素。狱政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62-167。 [10] 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343。 [11] 胡亚球,陈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J],法商研究2001(4)。 [12]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1。 [13] 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17。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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