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考虑引起对其真正影响的质疑。新刑法典中的个人化并未构成刑法典中的指导原则,而只是协调刑罚程序中的无可置疑的和制度化的一个规则。这个规则在刑法典中的存在至关重要,它强调法官今后必须明确其选择和说明选择的理由,并使刑罚的个人化与选择的合法性相协调。法官今后的任务是明确犯罪人的真正的人格和决定适合被判刑人犯个体人格的正确和有用的刑罚。 根据此观点,刑罚个人化以其自身的弹性影响着对刑罚的决定,并对刑事政策的人道主义定向作出了贡献。它不再是偶然性的方法,而是负责审判的人的任务。审判者以合法和衡平的方式,明确每个犯罪人的每个犯罪行为的代价。最后,立法者通过重新确认对刑事法官的信任和扩大刑事法官的权力,而重新赋予刑罚个人化措施以一定的活力。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对刑罚个人化概念的这种迟到的和相对的认识却没有与刑罚目的一道写入法律条文中。在修改刑法典时,立法者原本可以明确刑罚思想,以及刑罚在现在的法典编纂中的新方向。 我们对刑罚个人化未构成刑法典的指导原则也很遗憾。刑罚个人化在关于指导原则的第一编中的缺失,以及其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中的位置,加强了该观点,即刑罚个人化措施自始只是适用刑罚时的原则,而未在刑事程序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对于现在的刑罚个人化与以前的刑罚个体化的如此相似,我们也感到遗憾,因为刑罚个体化在很多方面都已显示出它的失败。这就像我们遗憾立法者将刑罚的替代管理(对罪犯待遇的矫正目的的废弃、对刑罚—监狱的同一性的限制、对被监禁人的一定权利的承认、限制自由而非监禁刑的刑罚的广泛适用等)置于改革之外一样。改革只是些方法上的修改而不是对整个刑罚思想的修正。 很显然,新刑法典中的刑罚的个人化并不是完全的个人化。但是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关于刑罚的宣告和执行方面,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操作。同时,适用刑罚的法官为刑罚执行时的刑罚个人化的实行作出了有效贡献。刑法典中刑罚个人化现在的框架仍是零碎的和不完全的,表现在新的法典编纂中相对缺乏协调一致。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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