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 【字体: 】  
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1:18   点击数:[]    

语。它明确法官在宣告被告人有罪以后,有权免除被告人的刑罚。刑罚的免除通常是选择性的,它由轻罪法庭或警察决定,而不必根据被判刑人犯的资格或应判的刑罚,在不同的轻罪或不同的违警罪之间作出区分。刑罚个人化概念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对“犯罪—刑罚”这一结合体的分离。刑罚的免除并不取消在判决中对行为的违法性或犯罪性作出宣告,但在一定条件下,并不对罪犯实施任何刑罚。

  这种条件大致分为三种(刑法典第132-59条):

  (1)首先,必须表明罪犯已获重返社会。这种评判必须建立在对罪犯人格的具体认识上,并据此建立一个合乎逻辑的档案。然而,问题全在于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在轻罪案件中对受审查人的个人品格以及其财产状况、家庭状况和社会状况的调查属于非强制性的”。因此,对被告人的已获重返社会的评判必须建立在犯罪记录中所提供的材料和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从这一点来看,新刑法典在允许法官采取有效的和有机的刑罚个人化的方式上,并未带来任何新的解决方式。

  (2)必须表明所造成的损失已予以赔偿。新刑法典考虑了罪犯的积极的悔改。它并未规定赔偿是以实物赔偿或是恢复原状的明确的条件。我们可以对这种赔偿是否适当提出质疑。事实上,1992年的立法者不再是1975年的立法者,没有成功地消除对损失的赔偿可能导致在财产状况上的不公平的这一风险。这种风险是可能的,它同时成为法官在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最后,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已经停止。法庭必须考虑作出判决时的社会反响,以避免刑罚的免除使公共舆论感到震惊。

  关于免除刑罚的后果,必须注意到立法者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努力。根据刑法典第132-59条,在宣告免除刑罚后,违法行为留下的痕迹仅仅是支付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在犯罪记录上的评语,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对后者不予记载。

  刑法典第132-59条规定的刑罚的免除与刑事诉讼法典原第469-2条相比并未有任何革新。基于此点,刑罚的免除仍是传统的个体化的一种方式,它为法官提供了适用刑罚经济化原则的机会。

  2 刑罚的推迟宣告

  刑罚的推迟宣告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构成监禁刑的一种选择方式。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方面是对被告人有罪的宣告,另一方面,根据犯罪人的反应确定刑罚。在此情形下,“犯罪—刑罚”结合体的分离允许法庭等待犯罪人行为的可能的改正,包括犯罪人解决冲突的努力。换句话说,刑罚的推迟宣告表现了一种考虑罪犯的补救努力和对诉讼程序的资料进行重新评价的机制,有利于被判决的个人重返社会。推迟刑罚宣告与免除刑罚的区别在于在推迟刑罚宣告程序中,被告被判处的刑罚暂时处于静止状态,被告并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任务。被告必须证明他的良好意愿,因为在送回庭审时,推迟刑罚宣告可以导致刑罚的免除。

  推迟刑罚宣告制度首先是由法国1975年7月15日的法律规定的。其目的在于分离宣告被告人有罪的时间和决定刑罚的时间。它是一种有控制的逆推的假释。

  在推迟宣告期间,被告人赔偿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重返社会作准备。

  新刑法典规定了三种推迟宣告刑罚的方式:普通推迟刑罚宣告、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和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

  关于普通推迟刑罚宣告和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的立法,必须注意新刑法典使用了刑事诉讼法典原第469-3条,并将该条置于刑罚个人化的条款中。相反,一定的创新出现在刑法典规范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的第132-66条中。

  根据该条,在惩治违反特定义务的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下,推迟刑罚宣告的法院得命令业经宣告有罪的自然人或法人遵守这些法律或条例的一项或多项规定。法院确定执行这些规定的期限。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时,法院得命令对其命令附加逾期罚款。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只能进行一次,即使自然人被告或法人被告的代表未到庭,亦得命令推迟刑罚宣告。在送回庭审时,如果命令所列的规定被迟延执行,法院得在必要时结清逾期罚款并宣告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刑罚。如命令所列的规定未得到执行,法院得在必要时结清逾期罚款,宣告刑罚;与此同时,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时,并依其规定的条件,法院得依职权命令继续执行前述规定并由被判刑人负责费用。根据刑法典第132-70条,为结清逾期罚款,法院在必要时应考虑不能归咎于罪犯本身的情事,对罪犯未执行规定或迟延执行规定作出评判。

  尽管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体现了革新精神,但这些条款的意义只是相对的,因为从决定刑罚的原则的用语来看,我们可以认为新刑法典宣告的刑罚个人化的方式只不过是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中的既存的个体化措施的更加明确的、有条理的重新归类,而很少有创新。从历史角度来看,新刑法典中的个人化是对我们早已认识的司法个体化越来越忠实的复制。

  这种看法在我们检查刑罚方式在执行阶段时的个人化仍然是有效的。

  二 决定刑罚执行方式的刑罚个人化概念

  宣判一种刑罚,是在保护集体利益和尊重犯罪人个人的个人化待遇间的一种选择和平衡。判决也呈现两个方面的特征;它不仅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根据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宣告被告人有罪并确定适宜的刑罚。很显然,新刑法典没有决定刑罚的目的,如果不是法律范围的话。它没有在任何明确的范围内规定刑罚性,但是宪法委员会意图补救这个缺陷。在其1994年1月20日的决定中,它规定“对轻罪或重罪判处的剥夺自由的刑罚的执行,不仅被视为是保护整个社会和保证对被判刑人犯的处罚,还被视为是有助于被判刑人犯改正过错,为其最终重返社会作准备”。在此方面,刑罚并不只是补偿,还是革新。其目的不仅仅是对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是犯罪人的重返社会。在程序进行阶段,有许多合作者(医疗专家、社会福利员等)涉入,并适用多学科方法。在现代形式下的个人化意图科学化,它依开放性程序进行了重组,目的是超越法律的僵硬规定,而决定更适合每个犯罪人特性的刑罚。为此,法国的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所谓个人化的措施,如缓刑、半释放和刑罚的分期执行。这些措施可能改变刑罚的方向及实施再社会化的刑事政策。

  1.缓刑

  新刑法典加强了法官的权力。刑罚的扩张、刑罚层次多样化的趋势在于确认监狱不再是执行刑罚的优先场所。作为刑罚个人化中最具意义的一种方式,缓刑构成被判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对刑罚执行的推迟。判决可能因此而失去它的效力。新刑法典规定了三种缓刑: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1)普通缓刑

  根据新刑法典第132-29条的规定,宣告刑罚的法院得在一定条件下命令刑罚缓期执行。

  普通缓刑适用于所有的在其犯罪行为前5年内未因普通法的重罪或轻罪被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自然人或在相同期限内未因普通法的重罪或轻罪被判处数额超过40万法郎罚金的法人(刑法典第132-29条。但刑事诉讼法典原第734-1条规定的刑罚,是超过两个月的监禁刑)。刑法典第132-32条的创新在于关于普通缓刑的规定适用于法人,即在法人被判处罚金及第131-39条第2、第5、第6及第7项所指的刑罚时。

  另外,第132-33条规定了甚至在违警罪方面,对犯罪行为前5年内未因普通法的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被告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最后,普通缓刑不仅适用于剥夺自由的刑罚和罚金刑,还适用于任择性(剥夺或限制权利)和补充性的刑罚,但没收财产的刑罚除外(刑法典第132-34条)。

  在此方面,因重罪或轻罪被判刑并得到缓刑的被判刑人犯,自判刑起5年期限内,未犯普通法的重罪或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浅议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下一篇文章:浅议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