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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五十年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1: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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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的标准以及刑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成为构筑新中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时期,围绕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刑法意义,以及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有关的各个方面,发表了大量的文章。 3、围绕着青少年犯罪展开。 “十年动乱”制造和遗留下来的大量社会矛盾,在“文化大革命”结束时迅速爆发出来,其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各种刑事犯罪的增长,而首当其冲的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当时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结伙作案、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对于这些犯罪青少年如何准确适用刑法,是刑事司法部门在刑法颁布实施后首先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如何认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原因,如何理智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犯罪的间接故意和复杂罪过、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故意犯罪的阶段、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区分、罪数问题等一系列刑法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抢劫罪、流氓罪等具体罪名的刑法适用问题。 4、围绕经济犯罪问题展开。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改革最初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允许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长期以来对商品经济的批判和压抑,使商品经济积蓄了很大的能量,从而构成对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巨大冲击,以致在改革初期经济犯罪急剧增长,成为又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这个决定作出后,刑法学界围绕着与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如何界定经济犯罪的范围,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认定经济犯罪的具体形态、如何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对经济犯罪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讨论也涉及到打击经济犯罪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关系问题,引起了有关“法人犯罪”问题的探讨,导致了“经济刑法学”的出现。 这个时期虽然只有短短的8年时间, 但是在这个时期出版的刑法书籍和发表的刑法文章,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间刑法学研究成果的总和。其中系统反映这个时期的研究成果从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教科书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著、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杨春洗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刑法总论》;王作富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各论》;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学》。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于对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3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宣传解释,强调严格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二是注重于运用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来说明和论证刑法规范,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和镇压功能;三是注重于对刑事司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研究,强调刑法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 应当看到,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继承和发扬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在已有的刑法理论框架下研究新制定的刑法规范和现实社会中新出现的犯罪问题。虽然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观点或较为系统的理论,但是在刑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在总体上对刑法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肤浅。因此,这个时期应当视为刑法学研究的恢复时期,它与刑法学研究在1986年以后的发展具有某些明显的不同。 1986年11月,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通过对刑法领域51个基本问题上的各种观点的全面介述,系统地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研究的成就,预告了这个时期的结束。 〔四〕繁荣时期〔1986—1999〕 1986年以后,刑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论教唆罪》、《刑法因果关系论》等专题论著的出版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走向专题性深入研究;以“社会主义刑事责任理论初探”、“论刑罚个别化”等论文的发表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将自己的视野伸向刑事责任、刑事法律关系、刑事立法学、刑罚个别化原则、电脑辅助量刑等新的领域;以“对犯罪本质的再认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等论文的发表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对传统的刑法理论进行反思,提出新的理论观点。 这个时期,出版了一大批刑法学论著,发表了大量的刑法学论文,使刑法学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是前三个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从总体上看,可以说,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是从四个领域向纵深发展的: 1、注释刑法学。 1985年以后,立法机关连续作出了一系列补充修改刑法的决定。为了配合这些决定的贯彻实施,刑法学界作了大量的注释性研究,力图解释这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含义及其与1979年刑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特别是1997年刑法的颁布,激起了刑法学界的极大热忱。在短时间内,出版了一大批解释和评析新刑法的书籍,对公民学习理解新刑法的基本内容和有关修改的意图、对刑事司法部门正确适用新刑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理论刑法学。 1986年之所以可以视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阶段的起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个时期理论刑法学的发展。1986年以后出现的一些新的刑法教科书突破了传统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观点,如赵秉志、吴振兴主编的《刑法学通论》,赵廷光主编的《中国刑法原理》〔上、下册〕,何秉松主编的《刑法教科书》,高铭暄主编的《新编刑法学》等。一些学者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如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马克昌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下册〕等。特别是一些刑法学者开始摆脱规范刑法的羁绊,就刑法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的思辨性研究,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张智辉的《刑事责任通论》,邱兴隆的《刑罚理性导论》和《刑罚理性评论》等。这些成果,反映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构成了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显著特征。 3、实践刑法学。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的一些个罪专题研究论著,就某一个或一类犯罪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其中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划分以及对犯罪人的准确量刑等问题的探讨,为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理解有关个罪、正确适用刑法,起了明显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王作富撰写的《中国刑法研究》,使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与刑法实务的结合达到近乎完美的程度。 这个时期,除了针对刑事司法实践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的理论探讨之外,案例研究的理论深度明显增加。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案例辑,搜集大量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十多个犯罪的各种表现形态进行系统分析,反映了当时案例研究的水平。张军撰写的《刑事错案研究》和王勇撰写的《定罪导论》,对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实体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体系。这标志着刑法理论对司法实务的研究,可以称之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 4、外向型刑法学。 尽管1985年就有金凯撰写的《比较刑法学》一书的出版,但是这本书中所引用的国外刑法资料主要是50年代以前前苏联刑法学者作为批判对象而引用过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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