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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9: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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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较大。 二是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社会弱势群体多,社区落实社区矫治对象的生活安置工作有困难。把罪犯放到社区,确保他们的生活、医疗等基本需要,是有效实施社区矫治的基本条件。但是,社区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任务已经很重,刑释人员就业率高的地区在50%左右,差的只有30%左右,一部分人生活困难成为影响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探索社区矫治,增加了社会安置工作和救济工作量,如果不能妥善安置可能影响社区矫治的顺利实施。 四、 探索社区矫治工作的思考 社区矫治是发展趋势,是现实的需要。从当前实际出发,有条件进行探索。笔者认为,在探索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 社区矫治探索的原则 (1) 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要有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夯实基础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各项工作,防止片面性。 (2) 借鉴国际行刑规则,立足我们实际,积极慎重探索。在探索中坚持积极的态度,争取各方支持;同时,要慎重对待,不断完善,尽可能地预防出现大问题。 (3) 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试点、规范试点。社区矫治要先行试点探索,在探索中促进观念的转变,注意总结经验。 (4) 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紧密依靠地区力量。社区矫治工作的最终落实到地区,地区在管理教育方面的综合能力的增强是探索的追求目标之一。 (5) 加强非监禁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的系统矫治,提高改造质量。 2. 社区矫治要注意两方面探索同步 社区矫治的探索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社区矫治对象上研究非监禁、半监禁的适用对象,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推进开放式的教育改造方式。二是从社区矫治功能上研究社区对罪犯执行刑罚和改造的制度和办法。哪些罪犯放到社区,社区如何加强管理教育,这两方面的探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不研究适应社区矫治对象的政策措施,社区矫治很难体现现代行刑思想,从方式上、制度上有实质性的突破;光强调把罪犯放到社区,社区管理教育跟不上,社区矫治就不会得到社会认同,社区矫治的政策也不可能推开。 3. 社区矫治试点的适用对象 社区矫治适用对象是社区矫治的前提条件,它涉及法律政策的完善。研究这个问题,应该与刑罚执行制度的改进结合起来,与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宗旨”的方针结合起来。因此,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社区矫治除了对管制、缓刑、剥权、假释、保外就医和暂于监外执行的以外,还可以把以下罪犯作为试点对象: (1) 因家有特殊困难或社会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试行半监禁的女犯; (2) 因继续学习的需要受到狱内条件限制,经批准到社会学校试读的少年犯; (3) 因刑释前回归社会适应性教育和接茬帮教的需要,经批准试行释前周末放假和周末监禁的罪犯; (4) 依据《监狱法》规定被批准离监探家的。 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探索有关的政策,一是扩大假释的运用,限制减刑比例。从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法制尊严来看,假释更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项应当成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执行政策,而不是一时之计。二是扩大监外执行的范围。对家有特殊困难和社会有特殊需要的,罪犯本人经过一段时间改造,已无社会危险性的,再监禁对其已无必要的,可以试行监外执行,放到社会改造。三是结合罪犯回归社会,对临近释放的罪犯放宽探家的面,以增加适应社会的机会。 4. 从机制程序着手维护公正执法 社区矫治工作顺利探索和以后逐步推开的基础是公正执法。要把握对象选择审批程序的各环节,防止人情关系支配、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要严格条件、标准,尤其是标准要细化,如家庭有特殊困难,具体是那些情况;要坚持以往的逐级审核的办法,明审批责任制,实行执法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审批工作的监督。 在审批过程中试行听证会办法,公开听取罪犯本人汇报和基层监区的建议,请社会有关犯罪学和心理学专家、地区街道居委会的同志、监狱有关领导、业务部门同志等各方面人士提出意见,这样,既增加了评审透明度,又争取了各方的支持,也可促使罪犯珍惜社区矫治机会。 5. 社区矫治试点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 首先,探索监狱向社区派出干警参与社区矫治。选择基础较好的街道建立试点基地,针对地区警力不足的情况,由监狱派出干警到社区,重点协助公安加强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管理教育;依靠社区做好半监禁、试读和放假罪犯的管教。 其次,发挥监狱参与社区矫治的优势。目前,地区对假释、保外就医等罪犯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三项工作,即思想汇报评议,外出请销假报告,迁居的审批。在此基础上,要运用监管改造罪犯的基本经验,结合社区矫治的特点,探索专业化的社区矫治工作。要形成社区干警的工作责任制,构建家属担保、帮教小组帮教、公安和监狱干警负责的管理教育的网络,建立健全罪犯思想生活情况收集汇报、考核奖惩、生活安置救济、思想教育和自我改造等制度体系。 第三,重视对社区矫治对象的实际生活问题的帮助。社会地区的条件有限。大多罪犯的家庭条件也有限。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变化,还会出现许多问题,有的甚至会出现基本生活的困难。我们既要考虑对罪犯的适应社会、自食其力的改造要求,又要正视罪犯适应社会需要一个过程的实际,从而切实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保证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发挥地区、家属、本人的作用,把强制安排与自找出路结合起来,多途径地解决。同时为减轻地区压力,避免不良现象发生,建议提取罪犯的生活费建立社区矫治救济基金,对生活、医疗有困难的进行补助。 第四,加强新情况的研究。对罪犯在社会生活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如人户分离、涉足不良场所、对帮教人员的冷淡、不愿做服务性劳动等,要加强研究,预先警示,主动防范。要针对假释、保外就医和半监禁、试读、临释罪犯的放假等不同对象及其要求,研究分类管理教育的要求,对职务犯罪的、恶习浅的初偶犯等试行不同的办法。要结合社会变化了的情况不断采取对应措施,如根据教育体制的变化发展,试读工作要研究适用的学校扩大到职校、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等,进一步体现试读措施的立意。 第五,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和方法。搞好社区矫治,应当鼓励探索。除了街道为基地的社区矫治形式外,应当鼓励进行其他形式的探索。比如,监狱、地区、社会团体和有关企业联合起来,争取一些优惠政策,利用志愿帮教者的力量,设立释前回归训练基地。对因社会矛盾激化而犯罪的对象实行社会服务制,给他们忏悔的机会,争取群众的宽恕和法律的宽大。对罪犯中的各种人才,在他们确有悔改表现又无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试行工作释放和学习释放等等。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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