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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9: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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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重要标志 多年来,上海监狱充分重视运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监狱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积极探索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势头。白茅岭监狱成立“宽管村”,少管所组织少年犯到工厂试工、到学校试读,提篮桥监狱组织临释罪犯随车外出劳动、组织罪犯中的智力人才易地改造等等,尽管这些探索现在有的已经停止了,但它们都体现了对社区矫治有意义的探索。近几年,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有很大发展,监狱工作与社会的联系面、联系方式、联系的内容、联系的频率都大大拓展,全局组成了一支1000多人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在大墙内社会法律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服务基地,社会劳动部门建立了就业指导基地,公共图书馆建立了狱内图书站,形成了“一支队伍”、“三个基地”的新工作平台,成为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的鲜明特色。一些监狱从实际出发,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对临近释放的罪犯试行通过探假加强适应性的回归社会训练,对个别家有特殊困难的女犯试行半监禁的方式等等,稳定了罪犯家庭关系,促进罪犯社会、家庭责任感的增强,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得到社区群众的认可和肯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工作,社会化的观念更深入人心,社会化的形式进一步拓宽,促进了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 从大环境来看,上海监狱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新的发展。上海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加强,社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的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落实等等,为开展社区矫治创造了一些基本条件。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也必将为探索社区矫治创造了更好的条件。特别是当前随着加强社区基层政权的建设,一些行业出现了专业工作向地区街道下移的现象,出现社区教师、社区医生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对未成年犯试行“暂缓起诉”、“暂缓审判”等办法,并探索在地区建立预防犯罪的基地。因此,上海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有利于我们探索社区矫治工作。 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上海监狱工作应该融入社会大环境,走出监狱大墙的束缚,作出顺应社会发展的探索,体现与上海城市地位相适应、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的要求,推动行刑制度的改革和加强。在新的探索过程中,促进上海监狱工作的新发展。 三、 对社区矫治工作制约因素的分析 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个曲折的过程。作为新的事物,总是在辨证否定中发展的。它与传统的、现实的发生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中才取得发展。社区矫治的探索,也有许多制约因素,分析它的制约因素,才能在探索中把握工作的方向。目前,主要有三方面的制约因素: 1. 法律规范的制约 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治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刑事执行法律依附于程序法,它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在社区矫治上,谁执行,对谁执行,怎么执行,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呈现滞后性。没有法律授权,探索的风险性很大,工作会受到束缚。 社区矫治作为一种行刑方式,就要明确刑罚执行主体,即社区矫治主体。目前,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非监禁的执行主要由公安基层派出所负责,由于警力不足,社会治安管理的任务又很重,实际上对非监禁的罪犯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处于失控。要探索社区矫治工作,这种治安管理与刑罚执行混合的工作方式显然很难适应需要。当然,我们可以探索公安、监狱、地区共同协作的方式,但是行刑权分散行使带来的许多矛盾仍不能忽视,最终仍然要解决主体问题。社区矫治要成为一项专业化的工作,就要研究行刑主体的统一性和行刑主体的专业化。应该有统一的机构,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执行人员,实行规范的制度,有利于提高行刑效益,实行公正执法,实现刑罚的目的。统一刑罚执行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现行的法律对社区矫治没有规定,对非监禁刑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根据现行法律,罪犯适用监外执行的形式不多,面小人少,单靠假释、保外就医形式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改造工作需要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规定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容易产生各自的理解和掌握。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有监督的规定,但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奖励和处罚、基本生活保障等都没有规定,对表现好的假释犯能否缩短考验期也无明确的规定等等。 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容易产生依法执法和不断探索之间的不同看法和意见,对具体执行的事项掌握标准不一。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能不能探索试行”有不同意见,存在“先制定法律”还是“先行实践探索”的分歧。 2. 思想认识的制约 对新事物总有一个认识过程。在探索社区矫治工作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思想认识问题,有的会对探索工作带来影响。主要是: 一是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执法工作中,存在重处理打击,重关押监禁的倾向,思想上往往不担心打击过重,而担心被视为“打击不力”,刑罚的教育、改造、惩罚的复合功能有时被单一化为惟一的打击惩罚功能。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人们会把一些罪犯放回地区改造与当前从重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对立起来,产生误解。 二是传统习惯思维的惯性影响。社区矫治的实施要求对现行的行刑方式作出改变,这种改变会遇到传统思想、习惯做法和经验的限制,有的可能成为阻力。如多年来减刑比例不断增长,假释却面小人少比例不大,假释的立法意图不能实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思维习惯来看,我们往往注意了减刑能及时兑现奖励,有效地激励罪犯改造,但是对减刑的弊端注意不够。减刑后罪犯表现反复无法撤消,对近期犯缺乏激励,减刑释放到社会对其约束小等问题,从假释来看,虽即时激励效应相比差一些,但是对罪犯改造始终有个激励目标,释放到社会后自我约束力大,而且在“监狱人”到“社会人”之间形成了一个过渡阶段,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实践也表明假释犯重新犯罪的极少。同时,减刑释放和假释释放到社会后出现问题,监狱的责任不同,假释没有减刑来得保险。此外,在社会地区方面,习惯于做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但对扩大假释却担心增加管理难度,增加工作量,增加不稳定因素。 三是各种思想顾虑的影响。坚持“安全为先”、“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确保监管安全稳定,是我们监狱的首要职责,成为监狱的一种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由于社区矫治缺乏经验和可供借鉴的模式,工作中难以保证不出现问题。据美国对实行探假制二、三十年的调查反映,按时归假的97%,有不到1%的又重新犯罪。因此,实行开放式的社区矫治,会有安全的风险。此外,在目前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还容易使人对增加罪犯回社会的条件和机会会不会增加执法腐败现象抱有疑虑,担心产生新的腐败现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应。 3. 社区环境的制约 把罪犯放到社区,社区的环境构成社区矫治工作的重要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滋生,有的甚至激化,地区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探索社区矫治带来影响。 一是地区管理机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要求。地区承担了刑释人员、“法轮功”人员、犯罪边缘人员等管理任务,派出所的警力往往一人管数十人,已经处于超负荷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半监禁和非监禁的人员,地区确实难以承受。此外,地区治安管理有考核指标,扩大社区矫治的对象也增加对社区治安管理的不稳定因素,加之社区监督管理人员都是近邻,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帮教工作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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