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行为人无期待可能性;如果一般人在此情况下能期待采取适法行为,则行为人仍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负责。简言之,确定行为人无期待可能性,必须是在同种情况下,行为人和社会上一般人都不能期待采取适法行为。 2.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无期待可能性是否可以作为故意行为的阻却责任事由,还是只能作为过失行为的阻却责任事由?第二,以无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责任的事由,是以法律规定者为限,还是可以超法规适用?第三,无期待可能性,是否可以作为单位行为的阻却责任事由?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无期待可能性可以作为故意行为阻却责任的事由,但应当慎重适用,对于故意不纯正不作为行为,一般可以无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责任事由,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本身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仍然值得探讨。对于故意的作为行为和故意的纯正的不作为行为,一般只有当涉及到行为人生命和重大的健康和财产利益及自由时,才能以无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责任的事由。但是,故意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以期待可能性减弱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对于第二个问题,无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责任的事由,法律有规定者固定适用,如紧急避险;法律无规定者,亦可适用,如执行命令的行为,但要从严适用。对于第三个问题,单位犯罪一般以经济犯罪为主,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特别规定的方式,即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刑法既然特别规定某种行为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说明法律对于单位的这种行为有特别的要求,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无期待可能性作为免责事由,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如单位是基于上级主管机关命令所为的行为,尽管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亦可以无期待可能性为由而得以免责。另外,单位中的自然人,如果是基于本单位里上级命令所为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该自然人可以以无期待可能性为由阻却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单位而不应处罚自然人。 上一页 [1] [2] [3] [4]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