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p253—254、 书中贺麟先生评述(p19)。)也就是说,国家根本不是自由契约的产物, 黑格尔绝对化了国家,把国家看作自在自为的东西,个人如果脱离国家,他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唯因如此,后来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根据此说来反对天赋人权说,认为不接受国家的统治,就没有人权。由此可见,在黑格尔那里,个人利益、个人权利都是以社会利益、国家实体为前提的,我们很难说黑格尔的刑法思想是以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为导向的,也正因为如此,黑格尔国家学说被我国学者认为是在合理化、神圣化、永恒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因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独立自存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p253—2 54、书中贺麟先生评述(p19)。) 第二,诚然,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并倡导目的刑主义,因此凡具有反社会性的犯罪行为人,均应予以社会防卫处分。既然以防卫社会为出发点,则其显然具有社会本位的一面。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深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实证主义并未偏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这一西方近代人文主题。虽然与古典学派相比,实证学派标榜社会防卫,除了对已犯者处以刑罚,同时将未犯但有人身危险性者同样作为防卫对象科以保安处分,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盖源于犯罪原因论之中:西方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的意志自由被否定,犯罪系由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所支配,所以社会为维护其本身的安全,对犯罪人及人身危险性格者必须有所防卫。由于其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恰恰表现了对社会保护的适度强调,但这并不是否定个人利益与人权保障。例如菲利所主张的社会防卫论就是建立在这种观点之上的,在菲利看来,犯罪与贫困、人口、战争一样,都是由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种社会疾病,只能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所以社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应当对犯罪采取各种措施,清除这一社会疾病,如此菲利将刑事责任建立在社会防卫的基础之上。 第三,社会责任论与个人权利的保护并不冲突,二者是可以协调统一的。菲利就认为,“实证学派,恰恰因为它旨在寻求个人和社会权利的均衡,所以不满足于支持社会反对个人,它也支持个人反对社会。”(注: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p105.)加洛伐洛也认为,古典学派通过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但是,在这种社会需要之上,它把公正作为一种调节器或修改者,对于古典学派来说,公正不是从外面输入的,它比社会需要优越。在别处寻找这种调节器而不是在社会自身寻找,这种情况表明了形而上学的失误,认为“公正的惩罚是必要的惩罚”的想法,实际上是认为“不必要的惩罚是不公正的惩罚”。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标准,这是因为根据这个标准可以避免所有的过火行为。但是,不能通过形而上学的假定来建立这个标准,只有通过实验的方法才能建立。一旦我们掌握了这个标准,就没有必要乞求偶然的因素。如果吸收社会需要确切的意义,并剥去其所有的夸张成分,那么社会需要本身将是对个人权利的最佳保证。(注:加洛伐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p242—243. )如果一种理论以社会利益作为目的,我们可以说它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而实证学派为了防卫社会对特定人实施防卫措施,其目的正是为了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不遭受侵害,这种观念可以说与古典功利主义如出一辙。而当代西方的社会防卫运动更是强调刑罚应主要是改造性的,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对人格的尊重。(注: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 p20.)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虽然从古典学派到实证学派存在着从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从一般预防与报应向特殊预防的转变,但是在人文背景上并不存在从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向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的转变,上述转变的根本在于犯罪原因论的转变。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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