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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7:51   点击数:[]    

、扣押;如对房产的处理,需要查询是否抵押,还得析产、评估、拍卖等,这一系列工作在执行庭可以统筹安排。由执行庭统一执行财产刑能够充分发挥其执行职能,优化资源配制,避免资源浪费。

  笔者认为,财产刑交由执行庭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

  四、确立监管部门、基层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财产刑制度。犯罪分子被确定有罪后,刑罚(自由刑)依法由监狱、看守所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执行,因此,由监管部门协助执行财产刑是可行的。在罪犯服刑期间,监管部门除了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表现情况进行监督外,还可以通过做罪犯思想工作,让罪犯认罪服法,自愿履行财产刑,将罪犯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与罪犯的减刑、假释结合起来。监管部门在报请对罪犯进行的减刑、假释时,应将罪犯是否履行财产刑作为能否减刑、假释考量的依据之一。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能够自觉交纳罚金或者自愿履行没收财产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刑;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建议给予假释。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这样也有利于罪犯的劳动改造。在罪犯刑满释放时,对于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将没有执行完毕的财产刑造册在案,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函告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接到监管部门的材料后,应登记备案,对于没有执行的财产刑,应继续执行。

  确立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财产刑制度。对于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可以对其财产状况做到及时跟踪、及时执行;同时,可以结合智能化的身份证的推广,将犯罪分子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的信息载入身份证内,便于财产刑的追踪执行。

  通过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寻找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思路。下面就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制度构建的微观角度出发,探讨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财产刑执行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并且执行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的活动,是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发生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财产刑执行的对象是以剥夺行为人一定的财产为内容。从执行的财产性看,财产刑的执行和民事执行具有一致性。财产刑的执行包含罚金的执行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两者执行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在此予以分开阐述。

  一、罚金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⑴罚金刑的提起。根据《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罚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制作移送执行通知书,连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一并移送执行庭开始执行。

  ⑵罚金刑的执行。执行庭在接到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刑执行通知书后,应审查罚金刑的种类并造册。对于犯罪分子的财产有扣押在案的,可直接将扣押在案的财产折抵罚金;对于犯罪分子的财产没有扣押在案的,应该制作强制执行罚金通知书,送达犯罪分子或者其财产的保管人,限期交纳罚金,在期限内没有交纳罚金的,可以强制执行;对于不能一次性交纳罚金的,可以分期交纳,并确定分期交纳罚金的方式;对于犯罪分子转移、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待其刑满释放后再恢复执行。

  ⑶罚金刑执行的减免。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对于具有上述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⑷罚金刑执行的变通。在罚金执行的过程中,犯罪分子确实没有交纳罚金能力的应该如何处理呢?从法律规定上看,罚金刑的执行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时候”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均可以执行。笔者认为,对罚金的执行应设置一定的期限,否则就难以体现出刑罚的时效性。对于犯罪分子不具有减免罚金情节,而又没有交纳罚金能力的,可以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④。如在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的一段期限内,到指定的社区参加义务劳动,作为减免罚金的一种变通方式。

  ⑸被害人具有先行获得赔偿的权利。《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罚金时,如果被执行人在被判处罚金刑的同时,还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先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法条表明刑法重于保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贯彻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思想,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

  ⑹罚金刑执行终结。执行庭在罚金刑执行终结后,应制作执行终结通知书一式三份,记明执行情况、结果,并将该执行终结通知书一份送交刑事审判庭作为案件归档附卷,一份给被执行人,一份留执行庭备案。

  二、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是将行为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划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⑴没收财产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且所没收财产应该是行为人判决之前的财产。对于判处没收财产的,应事先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如前所述,侦查部门在侦办案件时,应事先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检察机关应在起诉指控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财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制作移送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裁定书一并移送执行庭执行。

  ⑵执行没收财产应当为其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行为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行为人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行为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时,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本人的财产以及与其家属共有财产的情况,进行析产;没收财产只能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不能将其家属所有的财产也作为没收的对象,这体现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其次应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需要其抚养、扶养或赡养的亲属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再予以执行,这也是体现刑法保护弱者、保障社会稳定的刑罚功能。

  ⑶合法债务先行偿还原则。根据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谓没收财产以前行为人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对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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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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