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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缓刑法律制度之完善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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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别累犯只有两种: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分则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除了这两种特别累犯外,其他的都是普通累犯。累犯由于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不易改造,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二、我国刑事缓刑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足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法律制度的适用,应当说是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适用操作规定,也为法官的自由裁量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因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 1、适用缓刑只注重被告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而不综合考察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其他有关情况审判实践中,只注重被告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而不综合考察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这些与案件有关情况,往往很难准确、全面认识被告人是真诚悔罪,还是虚假悔罪,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否则,一旦对虚假悔罪的人适用了缓刑,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2、忽视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率上升。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将孕妇、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工作需要等作为适用缓刑的理由;而不注重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综合考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不全面了解被告人回归社会后的改造环境。致使部分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缺乏对社会的负疚感,不能珍惜对他们不予关押的宽大处理,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违规,再犯新罪。从而严重损害了缓刑制度的信誉和功效。 3、缓刑适用中利益驱动明显,将罚金刑及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是否执行到位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同一地区的各个家庭亦贫富不均,犯罪分子对财产占有量的差异很大,所以,犯罪分子对罚金及赔偿数额的承受能力不尽相同。特别是先行羁押的被告人对财产刑的先予执行与否,完全取决于亲友。因此,罚金刑及民事赔偿是否执行到位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被告人的悔罪程度。将罚金刑及民事赔偿是否执行到位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极易误导“金钱万能”,诱发司法腐败。 4、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这种把缓刑当作万能胶、缓冲器的和稀泥做法,严重地违背了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混淆了罪非罪的界限、处刑与免处的界限。 5、缓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存在弊端。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 6、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适用缓刑的而未适用,不该适用的却适用了,“人情缓刑”、“金钱缓刑”、“权力缓刑”屡见不鲜。这一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使社会和个人双受其害,徒增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对我国刑事缓刑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 针对缓刑适用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法律适用应作以下具体规定。 1、以犯罪的次数及数量判断,犯罪动机复杂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犯罪动机的复杂性是犯罪行为不是单一的,而是出于多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例如经济领域中的贪污及受贿犯罪,有的是出于个人享受的一种动机,有的是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其贪污、受贿的动机就是多个复杂的犯罪动机在其形成和推动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时,互相交叉感染,不断互相强化,不仅使犯罪动力增大,加深了罪犯动机的反社会主观恶性程度,而且一种犯罪扩展到另一种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再如是某些犯罪的次数及数量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象盗窃犯罪,某个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作案,往往是由于占有公私的合法财物,虽数量不大,但屡次作案,犯罪的动机属复杂性,对于这种犯罪的意识形态,犯罪分子或图个人享受,或出于某种目的,总之,对这种犯罪分子一般分析判断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故以上不管是贪污、受贿犯罪或是盗窃犯罪均不宜判缓刑。 2、犯罪动机性质是出于比较恶劣的故意一般不宜适用缓刑。犯罪动机的性质是指与犯罪目的相联系并由犯罪行为满足自己的目的需要所体现的社会属性。犯罪行为满足的需要体现两种属性。一种是自然属性,一种是社会属性,如故意伤害的犯罪,有个别伤害是出于打击打复,滋事生非,有准备,的预谋的伤害,其犯罪的主观性是比较恶劣的,对社会影响的程度比过失伤害不同,其犯罪动机属于社会属性,充分表明犯罪动机的产生离不开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如某些盗窃犯罪,其犯罪动机是有预谋,有组织或主观上强烈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此犯罪在心理上图到的是自己的享受,并且由此产生某些犯罪的引发,如赌博享受,钱色交易享受等。故对犯罪动机性质恶劣的,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对这类犯罪一般不宜判缓刑。 3、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的可考虑适用缓刑。犯罪动机是驱使罪犯实施行为的心理动因,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不断变化中。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某些心理因素的影响向良性方面转化。例如某一犯罪分子盗窃得逞后,想到被害人的处境可能因为被盗而处于困惑状态,故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退还财物给被害人。对于这类犯罪,可判断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因其主观上已经开始了改过自新的变化,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导致法律的处罚,只有投案自首可减轻罪行,故在司法实践或审判中,依据法律对缓刑的规定,考虑判缓刑。 4、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是初犯,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的,从其犯罪动机的心理结构上判断,可考虑适用缓刑。犯罪动机不仅具有性质、形态、强度、数量、转化特征,还具有心理结构上的特征。犯罪动机的性质,形态相同,心理结构不同,其主观恶性程度亦不同。例如同是渐变形态的犯罪动机,体现在一个成年人身上与体现在一个未成年人身上,其犯罪动机的稳定性、力度、转化的可能性等是不同的。因为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其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还没有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的主观恶性从总体上与成年人是不同的。但如果环境改变,教育得法,其接受教育的效果也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结构存在上述特征,一方面使未成年人容易形成反社会需要的心理结构,产生犯罪动机,另一方面,这样反社会需要心理结构固性小,可塑性大,使其犯罪动机呈现的主观恶性虽大但不深,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心理结构的上述二重性是辩证的统一。故在审判中,对某些犯罪较轻,是初犯,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的,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犯罪,具有悔罪表现的,原由上依法可多判一些缓刑。 5、缓刑执行考验期间应当适用缓刑撤销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虽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遵守以上规定,但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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