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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抗税罪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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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因偷、抗同一笔税款而被处两次罚金,似有不妥。这一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罚金刑的并罚 规则这一基本问题,需另行探讨。 (三)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在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暴力抗税事件中,可能出现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可能同时符合抗税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对此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一般而言,纳税人在抗税中有故意杀人动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故意杀人未遂,按故意杀人罪处刑较轻,按抗税罪处刑较重的,可按抗税罪论处;在抗税中有故意伤害动机,致人轻伤的,以抗税罪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故意伤 害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在抗税中没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而是由于过失致人受伤的,一律按抗税罪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因《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较抗税罪为轻,也应以抗税罪从重处罚。“两高”1992年的解释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的,仍应按抗税罪所定罚金刑处以罚金。由于《刑法》中无此规定,且这种做法也有违法理,因此,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刑的,不再按抗税罪处罚金。1998年某市曾发生一起暴力抗税案,个体税收征管员在集贸市场征税时,被市场经营户张某用杀猪刀当场杀死。对类似这样的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如果仅仅以抗税罪论处显然是不够的。从现行刑法的一般理论来看,暴力抗税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该起暴力抗税致税收执法人员人死亡案件中的经营户张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日益提高及税收征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多,新《刑法》也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了明显的进步。通过对抗税罪的分析,可以看出,有一个紧迫的问题摆在税务机关面前,那就是如何做好《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规章中相关规定的修订工作,以加大对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打击、处罚力度。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3月第一版)第二百零二条; ②参见马林主编《税收法制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③参见周道鸾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页; ④参见李永君、古建芹著《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通论》(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⑤参见周道鸾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48页; 主要参考资料: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编《金融税收新罪解析》(河南出版社1996年出版)。 (2)林亚刚《抗税罪新论》(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2期)。 (3)王顽《妨害税收犯罪研究综述》(载《人民检察》1995年第四期)。 (4)蒋原荇、冯建平《正确理解和执行〈关于惩治偷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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