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论青少年犯罪      ★★★ 【字体: 】  
论青少年犯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52   点击数:[]    

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致使疏管的孩子,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父母都在,但家庭不和睦,疏于对孩子的品志培养,受家庭氛围和不良习惯影响,造成孩子不健康心理,在社会不良诱因面前,极易犯罪;第三,一些事业型、生意型家庭,父母只顾自己的事情,对孩子只管吃、穿、用,只知道花钱,对其思想学习教育漫不经心,听之任之,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和监护,使孩子处于“疯长”状态,一旦在社会上学坏,很快会走上犯罪的道路。⑦

青少年在思想心理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可塑性,这也就是说青少年时期的教育对其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父母尽管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但采取方式、方法不当,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不讲原则,只要孩子提出要求,便想方设法予以满足,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偏袒,这样使孩子养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性格,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大发脾气,心理缺乏承受力,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走上邪路,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简单粗暴,高标准、严要求,态度苛刻,求全责备。这样过于严厉,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事事都和家长对着干,最终导致走上歧途。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刘冬杀母案,2001年8月16日,刘冬(15岁的学生),因其母对其管教太严,不让其外出玩耍,便产生杀母恶念,遂用刀将其母杀死在家中。

4、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⑧第一,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沉湎其中,由于社会不良文化的长期作用,使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精神生活狭隘、空虚、颓废,寻求感官生理刺激的日渐增多,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王宁、周磊、王大宝强奸一案。王宁、周磊、王大宝三人常常泡在网吧里,浏览色情、淫秽网站上的信息、图片,为了满足性需要,二人便将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焦作某学校女学生杨某、李某,骗至解放区某村,对二人进行了轮奸。第二,一些文化娱乐场所为青少年纠合成不良群体起了中介作用。录像厅、游戏厅、网吧、迪厅的大量涌现,成为一些青少年交往的场所,在这里他们感到彼此看问题的方法接近乃至相同,遂在彼此的感染中,耻辱感、罪恶感下降,彼此产生心里的认同,并在情投意合中纠合成犯罪团伙。第三,是不良文化中犯罪信息的大量传播,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模式,他们从中学到了一些犯罪方法和手段,从而实施犯罪。如:武陟县公安局侦破的荆文昌、荆文轩抢劫一案。犯罪嫌疑荆文轩(男,15岁),荆文昌(男,20岁)见同学花钱大方,穿着阔气,深感囊中羞涩,为了弄钱,二人便模仿影视中的一些镜头,持刀蒙面闯入该县一加油站进行抢劫;第四,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也随之渗透进来,“金钱万能”、“拜金主义”的腐朽思想,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腐败等社会不良风气严重污染青少年的心灵,致使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社会正常轨道,当其对某种需要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时,就会采取非法的或不理智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三、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对策

青少年犯罪有着深刻、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是多种不良因素所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1、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青少年犯罪问题事关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旨在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1)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有对所犯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了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和特殊规定。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明确规定了青少年犯罪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应废除适用的刑罚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和管制刑。应严格限制适用的刑罚有:有期徒刑和拘役,尤其是拘役刑,不可用有期徒刑6个月来代替拘役刑,如果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

(4)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短期自由刑会使青少年受到较差感染,把他们收监关押的实际效果不如宣判缓刑。因此刑法对少年犯扩大缓刑的使用范围,对于判处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将有期徒刑的考验期规定为原判刑期以上7年以下。

(5)对青少年犯不适用累犯制度。⑨

2、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学校教育是主体,学校教育一方面坚持“德智并举”的方针,以德育教育为主,拓宽教育内容,切实改进教育方法,突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法制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严格规章制度,进一步抓好学生管理,改善教育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和秩序,有效的化解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蚀。此外,还要把做好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学校的目标管理,并形成责任制,并将其摆到与抓开学率同等的位置,从而提高转学率,有效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还要注意研究和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大爱国主义和法律常识教育德力度,确保在校学生,德、育、体、美、劳全面发展

3、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创造青少年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重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⑩中,再次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因此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督促他们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信、自强,要克服和纠正简单粗暴、溺爱、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应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把子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家长还要主动联合学校与社会,做好对失足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既不要歧视冷落,又不能推卸责任,应通过付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罪刑法定原则

  • 下一篇文章:浅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青少年犯罪”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青少年犯罪”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论青少年心理训练
  • ››论青少年犯罪
  • ››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