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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挪用公款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5:39   点击数:[]    

其一,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里应当指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以及进行其他活动这三种情形,在同样构成犯罪而其他情节大体相同的话,其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前者最严重,中者次之,后者最轻,对此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以切实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二,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可以包括: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尤其是严重犯罪活动的;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较大公款,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犯罪手段极其狡猾,动机极为卑鄙且影响极为恶劣等等。其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而以本罪论处的案件,也应分别适用上述前两个量刑幅度,但均应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依照《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挪用的公款公物退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案件的数罪并罚问题:《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

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就是说,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后用挪用的公款进行的非法活动本身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应把先行的挪用公款行为与后行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解释》第8条也规定了,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他人用于非法活动而构成另一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他与使用公款者具有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的同谋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挪用人不知道使用人是用公款进行非法犯罪活动的,则仅对其追究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对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构成犯罪者来说,如果他与挪用人具有利用对方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共谋,参与了对方挪用公款的活动,则应以挪用公款罪(共犯)与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如果他与挪用者无挪用公款的共谋,也未参与挪用公款的活动,则只追究其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所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附:参考书目:

①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②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     周振晓:《为了单位利益而诈骗贷款的刑事责任》,载《观察与思考》2001年第10期

④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六)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⑤     孙力主编:《公务活动中犯罪界限的司法认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⑥     赵光耀:《挪用公款诸多问题研究》,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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