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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4:46   点击数:[]    

了将他们区别开来,将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称为免刑制度,将具体的免刑情节称为免刑根据,这是比较妥当的,这种划分有利于区别二者的分工与作用,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或颠倒主次关系。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的错误理解,建议刑法修改时将“犯罪情节”修改为“情节”,这样表述更为准确、明白。
(二)免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免刑制度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同时,这也是免刑制度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2、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即包括了刑法所规定的10种具体的免刑情节。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包括各种具体的免刑情节,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节,这显然有违于立法精神。在此须指出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所指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仅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时务必区分清楚。至于什么情况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情况是“情节轻微”,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加以确定。
3、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条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犯了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即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例外,应当判处刑罚是从事物的普遍性上讲的应然性,但未必一切犯罪都毫不例外地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便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的情形。例如,有的行为人虽然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但这种犯罪本身很轻微,而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再犯的可能性极小,对其判处刑罚已显得毫无实际意义,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兼顾刑罚经济原则,就不需要判处刑罚。有的学者将“不需要判处刑罚”理解为“一方面以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不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犯罪人已有认罪悔罪之心和具体表现”,这是不妥当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不应当将群众的情绪即民愤包括在内。
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不正确地适用免除刑罚的条件,将本来无罪的人也免除刑罚,究其原因,要么是为了掩盖自己所办错案而将免刑作为自己粉饰错误的一块遮羞布,从而给被告人留下一条“尾巴”;要么是司法人员法律水平低下,的确不能区分宣告无罪与免刑的本质差异,认为反正未给被告人适用刑罚,两者的实际效果差不多。这是一种错误观念,两者的法律后果是大不一样的。至于前一种情况,就更应当予以纠正。
(三)具体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即免刑根据)。
我国刑法总则共规定了10种免刑情节,这些情节分别是:
(1)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2)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8)在国外犯罪且已受过外国的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9)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具备上述情节之一,均应当或可以免除处罚。但是,上述情节中有许多是免除处罚与其他处罚功能同时兼备的,对于具有多功能的法定情节,适用时应当以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免刑适用条件为指导,根据犯罪的具体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免除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当判处免除刑事处罚。同时也应当特别注意不同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序。通常情况下,排在最前面的功能往往是需要首先考虑选择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选择后面的功能。最后,在对犯罪分子作出免除刑罚判决时,如有必要,可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措施,例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参与文献:
(1)周道鸾与主编的《刑法的修改与适用》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罚学》(上编)
(3)赵秉志主编的《刑法新探索》
(4)喻伟主编的《量刑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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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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