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律师一定限度的刑事辩护豁免权极为必要。正如前文所说.司法人员的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仍落后于法律规定,“有罪推定”观念残余在一些司法人员思想深处仍然存在,而律师是在为被告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地辩论。故从律师的职业性质考虑应当赋予其一定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以维护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而不致出现被检察机关动辄错拘、因意见看法相反被驱逐出法庭等情况。但是,在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实践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律师为使被告人被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妨害作证的情况。鉴于此,如果发现个别律师隐匿、毁灭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检察、审判机关可以在休庭后,向其所在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司法建议书,由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犯罪行为实行调查。如属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属犯罪行为.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防止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滥用,可以建立一个制度防线,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律师违纪投诉、社会监督、违纪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辩护制度,才能使辩方拥有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突出当前庭审方式的抗辩性和诉讼性,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5、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6、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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