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注释: ①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35-540 ②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64页 ③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92,294-295 ④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⑤张绍谦:黑格尔刑罚学说初探,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宁汉林、魏克家著《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宏印《哲学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版, 4、王海军《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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