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时总是处处碰壁。 三、消除控辩双方证据地位不平等的具体对策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我国当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平等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重要方面。下面我就从司法公正出发,就实现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平等权利谈谈我的一点建议。 (一) 法官应在刑诉中严格保持中立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这是自然公正对法官中立的最原始的表述。到了现代社会,法官中立不仅要求法官不应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而且要求法官不得对诉讼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歧视或偏见,法官中立是现代程序公正的首要内容,是程序的基础。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诉讼双方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刑诉结构中,法官应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8】 (二) 扩大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现代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即使把公诉方设置成与被告平等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形式上的平等也不能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个人力量再大也无法与国家抗衡,控辩双方自然就力量悬殊,而我们国家连控辩双方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无法做到”,我们“期望控辩双方能够在一个平等的层面进行一次理性的对话,而不是镇压者对被镇压者的压制。要“平等”,必然要扩大辩护方的调查取证权,在这方面尽量使其与控方看齐,比如取消辩护方在调查取证时的各种限制。另外,规定辩护方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对此有作证的法定义务,这样就不致在证人拒绝作证时辩护方遗漏太多的证据,从而使律师在庭审时无力与控方抗衡。 (三) 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权。鉴定结论一旦用作定案的根据,将直接决定控辩双方在主张或权利能否得到法律认可,因此,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是非常必要的。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不同,认识事物的角度必然有异,赋于其对鉴定活动发表意见的权利(力),有利于促使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时全面注意有利于控辩双方不同的事实和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权不仅有利于监督和协助鉴定人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增强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的信任感,而且有助于弥补辩护方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控辩双方在刑事鉴定程序中权利(力)和地位的对等。因此,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权无论是对于客观真实的发现,还是对于正当程序的维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不仅辩护方对公、检、法三机关进行的鉴定活动无权参与和发表意见,侦控机关对法院进行的鉴定活动亦无任何参与权,结果导致鉴定活动基本上都是暗箱操作,缺少必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无论是对于辩护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还是对于案件实体真相的发现都是不利的。因此,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权包括对鉴定活动的知情权,在场权和发表意见权也应是我国改革和完善刑事鉴定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 健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机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相对于理论工作者来说,一般百姓可能会难以理解“为什么对多半不是好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强调要保护他们的权利?”。然而,“潜在的,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说,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美国前总统林肯也曾告诫其同胞:“今天发生在黑奴身上的事,明天就可能发生在你身上”。真正地理解这些话,就不难理解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何等的重要。 (五)实行庭前刑事证据展示。由于刑事讼诉证据展示制度能在兼顾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受到两大法系的共同青睐,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证据展示通常又被称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证据展示是指在实施审判前控辩双方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就刑事公诉案件而言,证据展示应当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依照一定规则来相互交换证据信息的活动。 证据展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伏击审判”,所谓“伏击审判”是指由于诉讼一方掌握了有关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或信息,而另一方对此证据一无所知,当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持有关键证据的一方以此证据攻击对方,使对方毫无准备而陷于难以抗辩的窘迫境地,并最终利用这种证据优势击败对方。它有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只有当辩方在庭前充分了解了控方的指控证据及其来源,才有可能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从而保障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同时,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对彼此的证据材料都有充分、彻底的调查了解,在庭审中就会有针对性地对争论焦点做出充分的辩论和质询,从而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相对国家公诉而言,刑事被告人处于弱者的地位,而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其辩护律师将更为了解、掌握提起公诉的证据,从而有针对性地为其辩护,这样,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将得到更为实在的保障,同时,由于证据展示是双向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证据展示了解律师的辩护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不在现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避免辩护人出庭出示这些证据,搞“伏击审判”,造成控方不得不请求延期审查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刑事诉讼活动绝不仅仅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使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在这里,无论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国家和社会,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其利益都不应具有排他的正当性。即便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也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过充分的论证,并在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利益之后,才能具有正当性。面对强大的国家,弱小的个人永远处于消极、被动的防御者地位,为维护刑事诉讼活动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必须有所节制,处于弱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获得一系列特殊的权利保障。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活动才能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维持最基本的平衡,这也是解决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证据不平等问题的前提。 注释: 【1】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 中国检察出版,第32页 【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版,第265页 【3】黄天昌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证据的不平等对抗与冲突》,第97页 【4】王进、林波著《权利的缺陷》 经济日报出版社,第152页 【5】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版,第126页 【5】刘彤海 《律师代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困惑与思考》 中国律师2001,第23页 【7】陈一云主编《证据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8】肖建国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法学研究1999(3)第89页 参考文献: 1、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 中国检察出版 3、王进、林波著《权利的缺陷》 经济日报出版社 4、柯昌信、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人以法院出版社 5、陈一云主编《证据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刘彤海 《律师代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困惑与思考》 中国律师2001 7、陈瑞华 《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中国律师2001(4) 8、黄天昌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证据的不平等对抗与冲突》 9、肖建国 《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 法学研究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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