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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当今青少年犯罪现状——浅谈其原因及应对措施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3:5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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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001年,浦东新区的单亲、离异家庭孩子违法犯罪,就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6%、61%、63%。④这组数据不能不引起正在闹离婚父母的思索。 (二)、学校教育体制不完善,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虽然政府一再强调“推进素质教育”,但各种各样的评比工作均与学校的升学率为主要目标,使一些学校事实上根本无法摆脱“应试教育”的框框。升学的压力使老师戴上了有色眼镜,人为地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万般宠爱集于优等生身上,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则被认为没有培养价值,结果老师、同学的歧视难免伤害孩子幼小的心灵,使他们产生自卑感,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过早地流失到社会上,被一些不良分子引诱,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浮于形式。学生时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是立志成才的黄金季节,也是最容易步入歧途的关口,有些学校只以应试教育为主,只教给学生要考试的内容,而不注重思想品德的教育,一些基本道德观念、法律制度却被忽视了。再则,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贯以谈性为耻,学校教育对性知识涉及很少,而学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性成熟普遍提高,性成熟提前,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加上黄色文化泛滥,这很容易成为学生犯罪的诱因。 (三)、全方位的社会关注与关爱尚未形成。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孩子们有更多机会去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网上、电视屏幕上过多的渲染光彩照人的明星,令孩子们想入非非,以为仅凭“包装”就可名利双收;明星的“靓”、明星的“酷”,又迷倒了一大群少男少女,辨别是非能力本就极弱的少年们模仿心理又极强,便连“明星”们的缺点一并欣赏、兼收并蓄了。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三厅二室”的老板并不拒绝少年们口袋里的钞票,“严禁未成年人入内”的标志成了应付检查的摆设。“拜金主义”的盛行、腐败现象的传闻,都使孩子们的心灵受到了玷污。社会上的这些负面影响大大抵消了孩子们在学校受到的正面教育,任你政治课上大谈英雄与劳模,“事实胜于雄辩”,他们面对五彩斑斓的世界,困惑了,怀疑了,进而否定了成年人的说教,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四)、对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缺少足够的重视和探究。 14—18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随着生理方面迅速发育,心理也急剧变化,心理学家把这一时期称作心理上的“断乳期”、“困难期”。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增强,不再事事听从和依附于成人,希望与成人平等,喜欢独立思考和处理自己的各种事情和问题。在自我评价能力提高的另一方面,则是自尊心过强,情绪容易激动,显得极不稳定。为了确立自我,就会强烈地表现自我,容易对周围的人、事产生反抗、不满,与他人容易发生争执、冲突。对周围的某些现象看不惯,就会故意做出不服从、出格的事,以达到发泄的目的。事实上,许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是由于其不健康或扭曲的心理状态驱使下的行为偏差所造成的。 (五)网络防范意识淡薄,法律制度不完善 青少年高科技犯罪作为新兴的犯罪形态,给犯罪的总趋势增加了复杂化、科技化的色彩,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导致青少年高科技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当他们在盗打电话、故意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系统时还洋洋得意,到处去宣传自己“有本事”。二是防范意识淡薄。不少单位只热衷于开发和使用电脑,不注意网络的安全和保密。把计算机指令密码记在本子上、压在玻璃板下,密码形同虚设。三是法律规章严重滞后。我国网络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不但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此起彼伏,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案件也不断发生。但是,我国在制订《著作权法》时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新《刑法》颁布时虽已有了电脑网络,但对网络犯罪则基本没有涉及。至于网络运行的法律规则,更是空白。如此等等,无疑给青少年违法犯罪创造了条件。 三、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措施。 世界万物,相生相克。青少年犯罪现象也不例外,既有让其滋生发展的土壤和条件,势必有预防、杜绝之方法。面对我们的现有“国情”,光有担忧还远远不够,因此,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试谈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现象。 (一) 家庭要做好对孩子的管理教育 家庭要做好对孩子的教育工作,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首先要使家庭成员尤其是家长明白家庭是教育青少年最重要的基础,树立家庭教育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也明文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家庭作为孩子温暖的港湾,作为教育子女的第一课堂,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位导师,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保护与其能否健康成长和是否违法犯罪就有着密切的关联。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家长都能够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那样给予未成年人良好的教育,对于那些因家长教育不力而使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建议司法部门要建立家长教育责任制,在《未成年保护法》中增加家长教育责任规定,并明确因家长教育不力致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孩子既属于家庭,又属于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教育不再是父母的随意行为,而应从法律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去看待子女的教养问题,不能仅仅为培养“孝子”而教育孩子,更主要的是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这就要求家长要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教育方法。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完善教育制度,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的歧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的随意开除未成年人学生。因此,学校作为青少年获得与社会相适应的技能和价值观念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彻底扭转当前学校工作中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在注重培养“优秀生”、“尖子生”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做好“双差生”的转化工作,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许多学校对涉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违纪处理的方式上,由于没有统一学生违纪处分规章,致使有的学校在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的方式上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如:自制“土政策”,擅设“惩戒种类”;证据不足,枉“法”裁判;公开曝光,侮辱人格等等,致使有的学生为此自暴自弃,学习成绩下降,有的辍学流入社会,被不良少年引诱违法犯罪。国家虽然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既有实体又有程序的立法加以保证,而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学生相关的一些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做了一些原则规定,但还缺少实体和程序上的保护,仅是禁止性、提倡性、义务性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对中学生处分中权益保护、人格的尊重、自尊性维护未作出严格的规定,所以要早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及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便为学校亚文化的兴起与多样化提供了条件,加之反文化如宣扬色情、暴力、凶杀等通过各种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及网络媒体等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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