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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以事立案”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3:3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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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危害得不到及时制止,使他们危害社会的程度不断加重。比如,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的损失必须确定无法挽回的损失,并且达到一定数额,如果发现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话,就可以“以事立案”及时采取侦查手段,冻结其资金流动,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六)、固定证据,保全证据的需要 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案件的诉讼过程实质就是收集、运用、审查证据的过程。在办案中由于未立案,不能及时地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造成证据灭失,不能起到固定、保全证据的事时有发生。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警赵某徇私舞弊案件中,同案犯交待赵某将案卷、赃物存单、外汇藏于家中,赵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又无旁证,当时未能及时立案,所以不能用搜查的方法对其居处进行搜查,直至几天后赵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述立案后,才开具搜查证进行搜查,但部分物证已不知去向。使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七)、克服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的需要 “以事立案”是对事不对人,是对已发现的犯罪事实立案,而不是以前对某一特定的人立案,并当面宣读,这样能始终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处于能进能退进退自如的主动地位,即使立案后没有查出犯罪证据而撤案,也有退步。因为我们没有对某一人立案,可以避免以前“以人立案”撤案后被立案人纠缠,要求立案机关作交待的被动局面。 三、“以事立案”的运用 (一)“以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刑诉法虽为“以事立案”提供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刑事立案来讲我们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切不可认为“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就可以随便立案。我认为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以事立案”必须掌握以下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的案件。如被刑讯逼供的对象死伤的刑讯逼供案,巨款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件。理应受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徇私舞弊等案件。犯罪造成的结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可“以事立案”。 2、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虽未确定,仍在继续危害或有进一步危害趋势的案件,如玩忽职守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就是要确定损失数额未确定之前不可以立案,但我们有证据证明国家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并且有日趋严重趋势的,情况紧急非采用立案后法律手段不可的,如冻结诈骗人账户的,可以“以事立案”。 3、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但证据尚不能够确凿充分的案件。如一对一证据的,或者指控被告人不承认的案件,证据虽有了一点但尚不够确凿充分而其它证据一定要通过侦查、搜查、查询银行、司法鉴定等手段才能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 4、犯罪事实已发现,但有关当事人在逃,只有通过侦查手段才能使在逃人员到案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在实践中,可以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要以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为标准,决定选择何种立案模式。 (二)、“以事立案”的操作程序 1、受理。受理是立案的第一程序,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认为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并填写案件受理表。写明简要案情和案件类别以及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2、立案。经过初查,符合“以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制作立案报告。立案报告包括案件类别、案号、发案时间、地点、结果、案情简要情况、承办人认定的意见和领导批示等内容。立案报告需经科、处长批准后最后由检察长批准。 3、破(销)案。经过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获得了确凿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即为破案,制作破案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号(与立案号相同)、类别、发案时间、立案时间、破案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破案经过、认定的犯罪事实,领导批示等内容。经查发现是假、错案或已过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案,并制作撤案报告。 4、结案。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充分确凿、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即可结案,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详细写明案情等有关证据、提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 5、由事及人的转换 “以事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需做出不同的处置:1经侦查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应即对犯罪嫌疑人按“以人立案”的程序再次立案,完成“以事立案”向“以人立案”的转换。转换要按以下规则进行:A.转换要及时。一旦查明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转换,重新制作“以人立案”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不能拖至结案时一并转换。也不能由“以事立案”直接进入起诉程序。B.转换要准确。由事及人的转换,其数量和性质不受“以事立案”案由的限制,可以由原“以事立案”转换为若干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以人立案”的案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即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具体操作要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构成几个案件就立几个案件,构成什么性质的案件就立什么性质的案件,同时将“以事立案”的《立案决定书》注明“以人立案”的转换和处置,把“以人立案”的数字填入统计表上报。2经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有四种情况,应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换,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置:A.对于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继续侦查;B.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在暂不能查清的情况下中止侦查,待发现新证据时继续侦查。如继续侦查的条件消失,可做撤案处理;C.对于无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做撤案处理,同时本着惩罚与保护的原则对查案涉及到的人与单位公开说明,为其正名;D.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移送审查不起诉,需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以事立案”的优越性 (一)、“以事立案”能较好地隐蔽侦查意图,有利于秘密侦查。在查办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难度大。阻力大的渎检案件中,采用“以事立案”避实就虚,不涉及具体犯罪嫌疑人,使相关人员难以猜测到侦查意图,因而反侦查一般滞后于侦查。侦查人员带着明确的意图展开侦查,收集证据,各相关人员却无法知道检察机关在查谁的责任,避免串供毁证等情况的发生。 (二)、“以事立案”能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地避免说情干扰,排除阻力,使侦查工作顺利开展。采用“以事立案”的案件,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并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就不会触动犯罪嫌疑人牵涉的社会关系网。使想说情的人无法开口,想干扰办案、设置障碍的人无从下手。同时容易求得党委的领导、发案单位的配合,群众的支持。 (三)、“以事立案”能及时、充分、正确地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开展侦查工作使用侦查手段或强制措施的法律的依据。刑事诉讼的所有证据既要依法收集,又要在侦查中进行审查。以往在初查中收集的证据,立案后都要进行复核,多次问供,问证易出现反复,以往在初查中或多或少地使用了侦查手段,如秘密录音、录相、跟踪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以事立案”为秘密侦查,使用秘密录音、录相、跟踪、守候、化装,利用关系人等侦查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同时一旦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可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以事立案”能减小负面效应。“以事立案”通过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经查证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它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或危害结果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由于不涉及具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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