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社会,参与社会; 4、 性的需求逐渐增加,他们渴望异性的理解、爱抚、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满足; 5、 未成年人对于物质、安全、自尊等各种需求都有显著增加,但他们在获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了某种局限,导致上述需求处于一种饥渴状态。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是其成长过程中很自然的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奇怪的;显然,处于身心发育旺盛的少年,必须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如果未成年人身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动荡,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矛盾的冲突和激化,并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非常直接的关联。 (二)社会原因⑤ 未成年人就其整个发育阶段而言,可以用两个字概括,就是“成长”二字。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所以可塑性很大。事实证明,未成年人周围客观环境的影响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个时期客观环境好,教育得法,他们就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反之,他们就会受毒害,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祸害。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在认识和研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排除客观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已失足的未成年人和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则要伸出挽救之手,突出教育二字,教育他们迷途知返,改错学好,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未成年人出生时就像是一张白纸,在成长和所谓社会化的过程中,打上了深深的社会烙印。犯罪正是社会化烙印的显著特征。笔者试图从以下诸方面分析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影响: 1.家庭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因素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⑴家庭教育失败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在家庭教育上存在问题。在这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或粗暴教育,棍棒管理或溺爱娇惯,袒护放纵、姑息迁就,往往使孩子形成严重的人格缺陷。 ⑵家庭道德的论落 父母的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到孩子,而且这种影响胜于父母使用语言进行的教育,父母表现出的贪财、吝啬等心态会影响孩子惟利是图;父母待人冷漠,粗暴、无礼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使之效仿。 ⑶不完全家庭 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对未成年人成长起着重大作用,不完整的家庭,孩子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这些孩子很容易因此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任性、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学校教育的因素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学校教育不利,也会影响未成 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⑴学校教育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 2000年1月,发生在浙江金华市的一起17岁高中生因不堪学习重负杀死生母的案件,显然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⑵个别教师素质较差,错误引导未成年学生 近几年,教师辱骂,体罚甚至殴打学生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这些教师的行为举止和语言无疑会对学生的成长起到不良的引导作用。 ⑶学校收费过重,辍学人数增加,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⑷学校周边环境恶劣,许多学校身处闹市,门前交通混乱。 有的学校周围大量存在网吧、酒吧、歌厅、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 3、 传统的价值观崩溃,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尚未 建立起来。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工业化国家的过程中,国家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随着生产模式与国家体制的改变,旧的观念也受到了巨大挑战。原有的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等观念与市场经济所推崇的个人奋斗,据理力争,崇尚金钱等新形式显然不相协调。其次,与新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出现了道德真空。也就是说成年人自己都无法明确到底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从而导致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于是采取放任态度,或者是行之一套、言之一套。 (三)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及预防方针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是对其最严厉的惩处,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刑罚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刑罚适用的目的、原则及量刑等诸方面。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其目的就是为了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状况 目前我国理论上与未成年人有直接关系的唯一一门法律学科是青少年法学,众多学者在青少年法学领域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986年北京大学的康树华教授出版了《青少年法学》这本著作,有关青少年法学这门新兴学科在我国开始创建。青少年法学由于在我国是一门新兴学科,以及对其研究的不够深入,而且伴随着青少年犯罪中是呈现出来的各种新的特点,他们的研究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要求差距很大。未成年人作为整个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重要的群体,由于其身体、生理上的特殊性,这一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因此,社会必然对其在权利上给以倾斜并予以特殊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一类更为特殊的群体,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地进行研究。 (一)青少年法学的提法及体系存在不足。 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众多专家曾对青少年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年龄的人发生过争论,导致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人们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确定为25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0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5岁以下,这种年龄的争论必然导致对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所占比例统计结果的差异,以致有的统计提到青少年犯罪占到整个犯罪数量的70%,有的则远远低于此标准。正是这种争论和差异,可以看出“青少年”这一概念不适合在法学定义中使用,法学定义必须是严谨的,能够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综上,青少年在法学概念中的提法不妥,笔者建议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定义。 其次,目前青少年法学的研究主要是关于青少年犯罪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通俗的比喻就是不能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就把他当成“浅在的贼”去预防和进行治理,而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正与原刑法“有罪推定”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法学研究不应该把他们“当成潜在的贼”去预防和进行综合治理,而应在权利上给予倾斜和保护。 (二)对未成年人自然法的研究滞后⑥ 对未成年人自然法的研究,其实也就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研究,只有对其成长规律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根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未成年人自身有哪些特点和成长规律?他们与成年人和老年人相比在身体、心理方面都有哪些差异?他们都有哪些需求,而哪些需求对他们来说是最重要的?他们在适应成人社会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需要社会帮助的问题?他们应该对哪些行为负何种责任?所有这些是在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立法中需要解决的,但是我们目前对此研究的还不深入或者说知之甚少。 (三)重治理而轻保障 以往对未成年人领域出现的诸如流浪儿童,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等现象,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公、检、法等单位以及有相关部门如何针对这些未成年进行综合治理,从保障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管理,限制和打击,如对流浪儿童遣送回家;对卖花、卖唱、擦车少年,由工商等部门进行检查,以限制这些儿童的此类行为。如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上述内容均有涉及,但由于过简略,显然不能适应目前的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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