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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2:46   点击数:[]    

所形成的证据体系进行审查。对具体的间接证据审查判断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成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的“哑巴证人”,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作用。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首先对其来源寻根问底,同时还应通过鉴定、辩认等方法进行审查。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避免出现将疑似的东西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到刑事诉讼中。如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穿的是一双自制布鞋,但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将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诉时匆匆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来一双相似的布鞋,作为物证随案移交。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补充证据作足迹鉴定时,发现移交的布鞋与现场遗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后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严重地影响了诉讼进行。
第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证人证言是广泛使用的诉讼证据,但是证人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有假和虚假的成份。如有的与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故意把所知道的情况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有的因吃请送礼或受欺骗威胁,不能如实提供证言。既然是伪证,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如果认真分析判断,一般都可以看出破绽。另外,由于证人感知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善意的证人也可能提供失实的证言。如有的证人感觉器官不健全,对外界事物的感受能力较弱;有的因为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天黑、阴雨等,证人的视觉和听觉受到影响;有的因时间长,记忆淡薄或表述能力欠缺等,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在审查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鉴定结论对有些案件,如杀人、强奸、伤害、涉毒、涉枪等案件会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有的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出现过同一伤情或同一物品,几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也有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案情实际,其结论缺乏科学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由于鉴定人员先入为主或掌握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也可能存在业务知识缺乏等原因。在审查判断时应引起注意。
第四、对各个间接证据逐一审查判断属实,并不等于就证明了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还应把全部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结合案情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时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必须把案件中的所有间接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证明各种不同可能性的证据,都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判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防止在缺乏足够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取舍证据,随意认定案情。同时,不能害怕出现矛盾,要正确对待矛盾,要善于发现矛盾,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矛盾。随着矛盾不断被揭露,不断被解决,就能鉴别出证据的真伪,揭示出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保证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要防止明知有疑问、有漏洞却视而不见,回避矛盾。如果某个证据本身或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不能准确判断出哪个可靠,哪个不可靠,就据此作为定案的依据,那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是必然的结论,就缺乏说服力。
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依据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是推断。推断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特殊主证明方法,它建立在真实的、具有一定证明效力证据的基础上。推断实际上是一个推理和判断的过程,它通过对已知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逻辑原理和公众所认知的惯例,推断出另一事实是否存在,一步步揭示出所需的事实,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如一个上吊自杀的现场,经勘查,现场是湿士地,死者赤脚,脚上没有土,地上有一串脚印。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如果死者是自杀,应该在湿土地上走进,脚上应该沾有泥土,但死者脚上比较干净,没有泥土,所以可以推断出死者不是自杀。在推断时,对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反映出的各个事实,不能只看表面所反映出的情况,要深入分析其内在的本质,确定其与案件的事实是否具有客观联系,各个间接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合理排除矛盾点和其他的可能性,最终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新形势下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迫切需要,许多大要案的查证说明,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意义重大,特别是那些“一对一”的疑案,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对峙,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了的疑难案件,多数都是靠间接证据揭露事实真相的。因此,善于和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1)转引自王进喜:《刑事诉讼法学》第205-20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
(2)转引自樊崇义:《证据学》第132-13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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