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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2:24   点击数:[]    

始于立案,但立案和刑事诉讼的进行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察。”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论在哪个环节,只要发现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司法机关都应立即作出撤消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决定。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一定是合法行为。因该行为而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随着刑事诉讼的进行,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机关会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因刑事诉讼的终止而自动终止。
    比如:被告人致被害人伤害后,侦察起诉阶段,刑事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68条作出不起诉决定,行驶诉讼就此终结,但被害人的民事损害问题尚未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仍然存在。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民事损害是由涉嫌犯罪或被指控为犯罪的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以一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却不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是否被确定为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侵犯了权利人的民事权利,经被害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向司法机关依法提起赔偿请求,则附带民事诉讼即可成立和进行。
    第四,有明确的被告。
    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死亡等情况,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往往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普通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情况、侵害事实一般比较清楚,因而法律要求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一般应有明确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则不然,由于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而刑事诉讼就是查明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过程,法律也只是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确定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没有确定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抓获或身份被查明之后,所以当已作出立案决定,刑事诉讼已开始,而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明时,被告人虽然有权作为原告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此时却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硬是把有明确的被告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无异于限制了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事实上,犯罪分子作案都很隐蔽或选择不相识的人作为侵害目标,被告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更是如此。因此,要求有明确的的被告人实际上是把普通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完全等同起来了把一般民事诉讼的主体与犯罪主题等同起来,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对被害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利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
    刑事诉讼已经开始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只要是具备这一前提条件便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犯罪行为给被告人造成了民事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才能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损害赔偿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内容,所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民事损害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条件。对这一个条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理解:
    1.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损害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普通民事诉讼的民事损害是由一般的民事侵害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这两种侵害行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要求侵害行为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为,只有涉嫌犯罪的行为才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而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它具有附带性,没有刑事诉讼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刑事诉讼。故,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诉讼而依赖于犯罪行为。
    还有一点就是,这里说的犯罪行为是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开始刑事诉讼,那么因他涉嫌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和其他权利人就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并不以被告人在实际上被处以刑罚为前提。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的,司法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或免予刑罚的判决,但不应该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司法机关应该依法解决民事赔偿。
    下面的几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作出民事上的实体判决:(1).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的;(2).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了民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3).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给附带民事造成了民事损失,但因其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应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
    民事损害是因行为人的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客观依据。民事损害事实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没有民事损害,附带民事诉讼便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试题基础,即便是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民事损害中,按照损害的性质,可以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其中,精神损害是指被害人的人格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的无形的损害。精神损害是一种内在的损害,一般不为被害人以外的人感知,不能用货币或者其他手段衡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全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的侵害。<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的侵害。<3>.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遭受的侵害。<4>.隐私及其他人格权利遭受的侵害。
    关于精神损害能否获得民事赔偿我国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民法通则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肯定了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二 、三条还规定:“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附有重大感情价值,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珍藏绝品、稀世宝物,遭受损害之后,以等价赔偿方式仍难以弥合所有权人心理创伤的,可由不法侵害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权利遭受侵害的公民本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不法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遭受精神损害的,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但我国刑法第34条、37条、64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只有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害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从而否定了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2000年元月十三日《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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