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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威慑力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2: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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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要被判处死刑,却仍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对这一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明显没有意义。(5)还有一些人,尽管可能对死刑会有所忌惮,但深信自己的犯罪手段高明,犯罪后根本不可能被发现,因而对这类心怀幻想且颇有心计的犯罪人,死刑的威慑也苍白无力。 最后,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要使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必须具备三个前提:一是必须经常给社会成员以儆戒;二是必须使旁观者或听说者产生恐惧;三是必须使旁观者或听说者痛恨被执行的死犯。然而这些前提都其实无法满足。首先说第一个前提:必须经常给社会成员以儆戒。刑罚的威慑包括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立法威慑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罪刑关系确定下来,通过刑法规定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各种犯罪应受的刑罚,这就为全社会提供了一份罪刑价目表,使知法欲犯者望而止步,悬崖勒马。司法威慑是指法院对犯罪份子适用刑罚,行刑机关对已决罪犯执行刑罚,使意欲犯罪者从中得到警戒。要满足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的第一个前提,就不仅仅要搞好立法威慑,同时也要搞好司法威慑,即要使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首先就需要经常有人犯罪且被判处死刑,而经常有人犯罪且被判处死刑,这本身就是对死刑效果的否定,这只能说明死刑并没有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第二个前提:必须使旁观者或听说者产生恐惧。然而,死刑执行的残酷场面给予旁观者或听说者的,往往不是畏惧和反思,而是冷酷与残忍。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后,许多受害者家属并不支持处死爆炸案制造者麦克维,一位爸爸重复被炸死的女儿生前说过的一席话,“爸爸,人类不会从死刑中得到觉悟的,只会增长仇恨。”第三个前提:必须使旁观者或听说者痛恨被执行的死犯。然而,对死刑犯执行死刑,通常引起的不是痛恨罪犯的感情,更多的反而是怜悯。著名法学家邱兴隆教授有过一段和死刑犯相处的经历,那个死刑犯的处死,给邱兴隆教授极大的触动,他向记者讲述这件事时说:“我们都是同类,他昨天还和我一块儿吃饭,甚至今天早上7点钟还和我一起喝粥,8点钟却上了刑场。而且,我们还经常开玩笑,一起打扑克,他家里送来好吃的,还和我分享。日常劳动时,他也很积极。我丝毫看不出他像毒蛇猛兽。从那时起,‘我们为什么要残杀自己的同类?’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 贝卡利亚也早就指出:“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经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占据观众思想的,主要是这两种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因此,死刑不仅没有最有效的威慑作用,反而有许多副作用。三、从实践上来看,死刑并不具有最有效的威慑力 理论研究从来离不开实证研究。20世纪2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学者就死刑与凶杀犯罪发案率的关系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芬兰、瑞典等,其杀人犯罪率并不因为死刑的废除而突然上升,相反,在有些国家甚至有下降的趋势。例如,前联邦德国废除死刑的前一年即1948年的杀人犯为427人,而废除死刑的1949年杀人犯人数降至410人,其后逐年下降,至1952年时只有309人犯杀人罪。奥地利先后共5次宣布过死刑的恢复或废除,但杀人犯罪率始终未有过任何重大的改变。可见所谓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只不过是一种想当然而已。 就我国而言,这二十多年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具有有效的威慑力则有着更强的说服力。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规定死刑的条文有7条,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28种。在刑法颁布至1994年底的短短15年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1个《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13个规定了死刑,死刑条文达29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计40种。无论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死刑立法的增长速度,中国都处于世界前列。从司法实践来看,1983年至1994年,“严打”持续的十来年间,司法机关对犯罪份子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战役”和“专项斗争”,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相当可观。按照死刑保留论者死刑具有有效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率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不尽人意的是,在那十年间,严重刑事犯罪却高居不下。 据政府和一些学者的统计,从1983年到1991年,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等在“严打”的打击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一直上升,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长了一倍多,判处死刑率很高的凶杀案,到1989年已比1982年增长了近一倍,而强奸犯罪竟在“严打”后第一年的1984年就增加了23%。在死刑的大量适用下,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与1982年刑事立案相比,在1983年“严打”开始后的8年(1984——1991)中,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强奸案每年递增近20%,伤害案每年递增35%,抢劫案每年递增80%,严重盗窃每年递增近3倍。 面对这样的统计数据,还有人说,若不是死刑发挥了遏制作用,严重刑事犯罪的增长还不知要比现在高多少倍呢!但是,有什么证据证实这种推测的正确性呢?这个推测必须有个前提,即必须先论证死刑发挥了有效的遏制作用,然而死刑保留论者却老是抛开这个前提循环论证。他们总是认为增加死刑能有效的遏制犯罪,于是导致了死刑的大幅度增加,得到的结论是死刑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却偏偏要说,假若没有死刑,社会将更加不安,这在逻辑上不是很荒谬吗? 中国自古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尤其是一些封建统治者,每当犯罪现象一增多时,不是去考虑犯罪现象增多的各种社会因素,而是把希望寄托在严刑酷法之上。但基本的事实是,无论是从商朝到秦朝,还是从东吴到隋朝,从来没有一个乱世是因严刑酷法而得到治理的。明太祖朱元璋虽取得了一定阶段性的成果,但好景不长。 四、结语 在社会法制化、文明化的今天,更要求我们打破对死刑的迷信。死刑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不能产生有效的威慑力,更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的威慑力至多与无期徒刑相当,而贝卡利亚则更坚信死刑的威慑效果不如无期徒刑,他说:“处死罪犯的场面虽然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役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惩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况且, 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不仅仅犯罪份子应该承当责任,社会也应该对犯罪行为承当一定责任,而这一定的责任至少包括教育和改造犯罪份子的责任。死刑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断绝了罪犯的自新之路,教育和改造无从谈起。实施死刑,实际上是社会在推卸责任。因此,死刑不仅是多余的,不必要的,也是不人道的,不负责任的。由于各种阻力的存在,死刑的废除是一个曲折、反复、长期的过程,但不管阻力多大,废除死刑毕竟符合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相信在并不遥远的未来,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种终将要进入人类历史的博物馆。
①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2;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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