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但无论是基于1979年刑法典还是1979年刑法典所颁行的司法解释,均存在无权主体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的情况,这主要表现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安部的介入。 3、对于被告人权益的漠视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保障人权,限制立法和司法权,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原则无疑是罪刑法定原则应有的精神。而当前不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大量存在:例如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此种倾向;例如对累犯的前后适用法律的规定,仍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七、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总结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确实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虽然它还有种种的缺陷与不足,但它倡导的保障人权的思想和限制权力的精神却深入人心。当然,我们知道,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任重而道远。这里既有立法不断完善的问题,更需要司法上付诸艰苦的努力。因为“纸面上的法律”终究带着太多“应然”的成份。但我们也相信,随着修订后刑法典的全面施行,我们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司法工作者一定会不断摆脱传统刑法观念的种种束缚和思维定势,并努力依法定罪量刑,切实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罪刑法法定的当代命运[J],,法学研究,1996年,(2); 2、蔡道通,《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观念基础》(J),法学,1997年,(4); 3、马克昌,《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1997年,(2); 4、游伟,《论“罪刑法定”与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J],法学,1997年,(5); 5、赵秉志、于志刚,《刑法基本原则的法条设置与现实差距——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分析》[J],法学,1999年,(10); 6、孙国祥,《刑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 7、大野义真,《罪刑法定主义》[M],世界思想社,1982年; 8、木村龟二,《刑法总论》(增补版)[M],有斐阁,1984年; 9、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册)[M],有斐阁,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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