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执行,证人证言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2、借鉴国外的立法,建立、健全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维护司法的权威。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对应当到庭的证人发出传票,对拒不到庭者,可以逮捕或以藐视法庭罪给予处罚。另外,美国、法国、德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影响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3、建立和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依法履行义务的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应当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对证人切实保护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出庭,刑事诉讼能否正常进行,证人出庭制度能否得到民众的支持,而且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我们应该做到: (1)、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不仅体现在侦察、检察、审判的各个环节,而且应当包括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事后对打击报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还必须以事前保护为主,做到事前认真保护,事中认真监督,事后严厉惩处。尽力消除证人出庭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2)明确证人的保护范围,受到保护的证人范围应当是一切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不论该证人是属于控方或是属于辩方。不能因为是控方的证人就加大保护力度,而对辩方找的证人却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甚至无人问津,长此以往,势必挫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导致无人再愿意出庭作证。 (3)细化保护证人的具体内容,不但要突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而且要将保护的涵盖面扩大到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证人的人身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忽略证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想打击报复证人,但又不想到受刑事追究,这些人往往就通过对证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以达到报复的目的。 4、必须规定证人因作证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这既是对证人的精神的鼓励,又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履行作证的义务。同时,也应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这样,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提高效率,尽快结案。 (二)、在司法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在这方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证人的信任和配合。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官本位”的思想。询问证人时采取的态度、方式要适当,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抱有的严重抵触对立情绪和反感态度。正确地对待证人,尊重证人的自尊心,注意避免因个体形象不佳而致司法权威整体受损,最终抑制证人出庭协助查案的愿望。作为司法机关本身,还要切实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认识,侦察机关、检察机关也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的做法。 3、改变证人的传统观念,减少畏惧心理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民怕官的传统,所以证人对出庭作证不积极、不习惯。有的人虽然愿意出庭,但当听说到了法庭上还要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等多人的交叉询问,因而产生畏惧心理,不肯出庭,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一方面要认真向证人讲解庭审的全部程序,使证人在出庭之前打消一切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知情人,且言词证据相同时,要选择其中文化素质高,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人出庭,这样既可准确定案,又可提高效率。 注释: ① 《刑事案件律师办案指引》,刘少雄、康均心主编,中国检察出版,2001年3月第一版,第228页; ② 《民事证据研究》,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二版,第1页; ③ 《证据学》,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3页; ④ 《证据学》,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39页; ⑤ 《证据学》,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44页; 参考文献: 1、 《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薛 主编,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2、 《证据学》,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3、 《民事证据研究》,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二版; 4、 《刑事案件律师办案指引》,刘少雄、康均心主编,中国检察出版,2001年3月第一版; 5、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周道鸾、张泗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 6、 《证据法学》,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7、 《刑事辩护论》,熊秋红,法律出版杜,1998年7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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