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改革途径。 四、结论 法律是抽象的,而刑事案件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因此,量刑规范化必须面对的现实只能是量刑标准的规范和统一,追求量刑结果的绝对统一是一种规则完美主义:立法者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社会的规范需求具有完全的把握。因此,立法者完全有能力制定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但是司法实践证明:任何法律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立法语言的开放性与刑事审判法官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决定了量刑活动不可能成为一种按图索骥的机械活动。 总之,我们应当在理论创新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经过司法实践反复检验和比较筛选,创造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切实可行的量刑操作方法,最后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概括和确认,走一条高度节省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的量刑改革道路。 注释: ⑴参见周光权著:《法定刑配置研究》,第61页。 ⑵参见周光权著:《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 ⑶参见黄祥青:《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探讨》,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第62-63页。 ⑷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147页。 ⑸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8-329页。 ⑹参见何慧新、张文:《中国刑事判例制度初论》,载《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⑺参见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 ⑻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⑼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17日、20日报道。 ⑽参见武树臣:《判例意识的觉醒与判例机制的诞生》,载《比较法在中国》2003年卷,第355页。 ⑾同上注:第356页。 ⑿凯尔逊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⒀参见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134页。 ⒁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0-641页。 参考文献: 1、《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9年版。 2、《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3、《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周光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4、《法国刑法总论精义》[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美国刑法》储槐植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冯亚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刑法的价值构造》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凯尔逊著,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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