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产生法律”这一传统的大陆法原则在实践中已经被突破。⑹ 以判例为主要历史传统的英美法系近年来也非常重视刑事法领域中的成文立法。在我国,来源于审判实践的总结和探索的典型案例,是精英法官审判智慧和专家、学者学术成果得以展示的载体。但是赋予其何种法律地位是一个难题,对此,有学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或专门会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某种程度的“创制法律”的权力。⑺ 这一方案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目前我国不具备赋予法官创制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客观条件,一是由刑法的性质决定的,刑法是国家调控社会的最后的、最极端的手段,其基本着眼点在于惩罚犯罪的主体、对犯罪主体的恶的意志进行压抑、改造甚至消灭。⑻ 它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为内容,适用不当极易侵犯人权,比如当死刑立即执行被错误适用时,很可能连纠错的机会都没有。 二是法官的素质令人堪忧,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给判决带来的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法律形式作为法律文化遗产,可以相互借鉴与继承。世界文明发展的方向是法律制度的互补共融,判例法的适用不能成为成文法国家的禁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判例法原封不动的移植不太可能,务实的做法应该是创造性的汲取其有益成份并明确典型案例的法律定位。2004年8月,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年的试行,正式推出“先例判决制度”。⑼ 所谓先例判决,就是说人民法院和法官作出的正确的生效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从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司法统一。“先例判决制度”的基本操作办法是:由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挑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报研究室初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生效或二审维持原判)的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内部公布,成为本院的先例判决。⑽ 对此,有专家指出:尽管中原区法院的新措施还有值得商讨和总结完善之处,但其大方向是无可非议的。如果进展顺利,我国的审判制度就获得了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最终有可能重新塑造中国古已有之的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⑾ 应该说这是对我国法律实践活动规律的进行理性思考得出的结论。因为,“一般规范因司法判决的个别化,始终是对那些尚未由一般规范所决定而且也不能完全由它所决定的因素所决定。所以,从判决内容永不能由既存实体法规范所完全决定这一意义上,法官也始终是一个立法者。”⑿ 三、致力于量刑规范化当务之急应该做的 1、基于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现状,应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科学是最富于逻辑性的,量刑科学也不例外。关键在于内容而不在于表现形式。当代系统科学、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出现,为各条战线提供了全新的装备和武器,给人类插上了新的智慧翅膀,不仅大大地扩展了人们的想象空间,而且延伸了认识的深度。胡锦涛同志去年6月2日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学院第七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科学技术的新突破,很可能在系统科学与社会科学等交叉领域中形成。因此,创新量刑理论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是解决量刑偏差的根本出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血肉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因此,刑罚的适用是否恰当,审判人员的素质起着关键作用。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刑罚能否恰当适用,至关重要,一些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对涉及专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熟悉、不了解,造成在量刑是否适度问题上无所适从。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整体素质不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人教育培训的多,正规院校培养的少;二是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三是单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⒀ 由此导致法官群体的综合素质与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以本科教育为底线,并于2002年启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修改后的《法官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但是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首当其冲的是如何解决法官素质偏低与较大的刑罚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抽象特性与刑事审判规律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必须要给法官适当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量刑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法官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比如在量刑过程中,对于法律默许的灵活性量刑情节是否适用的决定、在法定刑幅度内究竟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很大的。但是有些法官由于自身缺乏对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认识和必备的人文素养及业务、理论功底,同时由于立法的原因,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存在着较大的自由空间,从而影响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效果。因此在力倡法官更为审慎的对待案件的审理的同时应该致力于合理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首先,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对于那些对量刑具有意义的事实、情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系统的整理为解决该项法律问题在诉讼中提出的各种论点,然后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充分说明理由,以此来减少裁量权的不正确使用甚至滥用带给量刑公正风险。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32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法定权限内自由裁量判刑,但须附具自由裁量的正当理由”。其次,建立量刑的专门听证程序。使控辨双方专门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这对于防止量刑问题上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量刑逐渐趋向规范化、合理化是有益的。另外,加强二审程序的功能。二审程序在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救济的同时对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加必要的限制。 2、加强立法、司法解释 立法的技术性失误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为保持法的稳定性,立即修改刑法是不现实的,加强立法、司法解释是首要选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犯罪规定一个全国较为统一的具体量刑标准。目前在量刑过程中尤其对一些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严重犯罪,各地法院可采取遵循前例和与近期相似或相同案例横向比较的方法,以求使量刑尽可能的做的均衡与协调。另外,对于某些罪法定刑刑度设置不符合刑罚的梯度性要求的,“不同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有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相邻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上下衔接不留空档,便于适用。”⒁ 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设置基本上能够做到轻重等级分明,且刑种的上下衔接紧密,但层次性不够鲜明是显而易见的,在现行刑法典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一个量刑档次的罪名多达30 多个。层次性差的刑罚布局由于其刑度过宽、弹性过大,其结果就会导致程度不同的量刑不当、量刑畸轻畸重,这样不仅会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且还可能导致本末倒置,使刑罚成为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合法手段”。 不同国家之间不仅国体政体、法系法源、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同,而且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刑法理念、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照搬或者模仿外国的做法难以奏效。我认为,中国的量刑改革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鼓励量刑理论创新,多方探索量刑方法;第二步,在科学量刑理论的指导下,认真总结量刑改革经验,加强司法解释,完善量刑立法。当前的量刑改革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理性评价案件确有的各种量刑情节,应用数学和人工智能技术正确处理特定犯罪案件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以实现量刑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充分说理性。在更新、更好、更加科学的量刑方法产生以前,这也许是一条最佳的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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