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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0:09   点击数:[]    

这个模式。德国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法的特点是在日本法模式的基础上突出行罚个别化精神。德国《刑罚执行法》第二章,法律分为十六节:原则;执行方案;犯人的安置与饮食;会见;通信及休假。因特殊原因而允许外出和被领外出;劳动、深造;宗教活动;健康保护;工余时间;社会帮助;对女犯执行刑罚的特别规定;安全和秩序;直接强制措施;惩戒处罚;法律应急措施;刑罚执行和待审拘留;社会矫正机构。在第二章中“执行方案”一节非常重要,这一节起联结贯通全章作用。这一节规定了罪犯改造调查及根据调查制定罪犯个人刑罚执行计划内容。德国法的精妙处在于法逻辑中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精神。

  我国的《监狱法》脱胎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它仍受俄国法模式的影响(《劳动改造条例》是在前苏联专家帮助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自创性是主要的,将刑罚执行单列一章首见《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因此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不宜刻意溯源,寻求样板。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选择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取消第三章章名,将第三章内容分解。具体说,将第三章中的“收监”一节与第四章第一节“分押分管”并为一章取代第三章;把第三章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申诉、检举的处理”充实后单列一章以强化罪犯权利保障;将“监外执行”与“罪犯特殊情况下请假制度单列一章,将”减刑、假释“放入第四章中的奖惩一节中,维护奖惩制度的系统性,促进奖惩制定发挥整体功能,将第五节”释放与安置“单列一章作为法典收尾章。方案二,修改第三章章名,适当调整第三章内容具体说,将第三章章名改为”刑罚执行的计划“,保留现行法典中的第一节”收监“、第三节”监外执行“、第五节”释放和安置“三节,将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并入,修改充实现行《监狱法》内容,适度超前规定罪犯人格权内容,使监狱法充分体现出行刑个别化精神。将现行法典第三章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一节单列一章。鉴于监狱内尚未允许罪犯提出行政诉讼,可考虑充实狱内行政处罚复议程序,以保障罪犯权利,促进监狱法治发展。将第四节”减刑、假释“放入”狱政管理“一章中的奖惩节中,以维护奖惩制度的系统性。现行《监狱法》将狱内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分立很不科学,破坏了奖惩制度的系统性,不利发挥奖惩制度的系统功能。由于奖惩制度分立,有些应详细写入法典的内容没写入,如奖惩的考核,影响了考核操作。

  笔者认为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宜采用第二种方案,《监狱法》修改需考虑新旧法继承,以维护法的稳定。国外的《监狱法》和其它法律一样,颁布后很少大改。日本现行《监狱法》是1908年制定的,虽经过6次修改仍基本保持原法骨架, 采取第一种方案需对《监狱法》作大的改动,故笔者赞同第二种方案。此外,第二种方案充分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精神,无论从继承区别对待的劳改政策上讲,还是从行刑科学化角度说,都更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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