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      ★★★ 【字体: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0:09   点击数:[]    

说,现代刑罚执行要求:

  一、实施科学管理

  监狱管理科学化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一般说,监狱管理科学化要求实行分类制累进处遇制、开放处遇制等体现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精神的制度。分类制是依一定标准按一定程序对罪犯分类,然后给予不同处遇的制度。累进处遇制是将罪犯处遇分为若干级,然后分别处遇实施动态管理的制度。开放处遇是监狱借助社会力量矫正罪犯的制度。具体到不同国家,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制度、法文化等的不同,管理模式不同。美国在这本世纪曾出现过两种模式,一是康复模式,一是回归社会模式。在康复模式中,罪犯被认为是病人,因此行刑机构采用诸如心理剧、心理疗法、交际分析、现实疗法、行为矫正疗法等处遇疗法矫正罪犯。在回归社会模式中,认为罪犯缺乏适宜的生活技能。缺乏正常的就业机会是导致他们犯罪或不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回归社会模式围绕罪犯重返社会有计划的训练,内容包括释前训练、劳动释放、教育释放、归假或中途之家、社会扶助制度。其它国家也有结合本国国情的监狱管理。随着管理科学发展监狱管理模式必将更加科学化。

  二、对罪犯开展教育

  教育是现代自由刑刑罚的基本要素。在现代自由刑刑罚执行中各国普遍实施教育。甚至有些国家的学者声称他们国家的监狱行刑模式就是教育模式,如加拿大。〔6〕一般说,罪犯教育包括道德方面的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道德教育的内容因国而异如有的国家属宗教国家,该国主张宗教教诲。文化教育在提高罪犯心智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雨果所说:“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绝大多数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在罪犯中开展文化教育。为提高罪犯出狱后的就业能力,多数国家根据社会对不同人才的不同需求开展不同的技术教育内容。

  三、组织罪犯参加劳动

  虽然早在16世纪、17世纪,加尔文教派就注意到用劳动可以改善罪犯,主张用劳动改善盗窃犯,卖淫犯,但他们并没有对他们的主张给科学论证,他们认为,“孜孜不倦的活动是免下地狱并使心灵得到永久安宁的唯一办法,谁本身没有追求这种目标的动力,那就只能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挽救他的灵魂,以使他同上帝遭到破坏的关系恢复正常。”〔7〕马克思在深入研究劳动与自然界、 劳动与人类本身的关系后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人自然作为一种自然力与物质相对立,为了对自然有用的形式占有自然物质,人就把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造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和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受他自己的控制”。他明确了劳动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作用自身过程的基本原理,对劳动改造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在明确劳动性质后断言:“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消毒剂”。〔8〕他高度评价劳动改造人的作用。 马克思如此看重劳动改造的作用以致他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当代的不少西方学者虽然对马克思的资本论持反对态度,但对他的劳动学说,对他的劳动改造观点是赞同的,认为劳动除可以作为维护监狱秩序、安全的手段,是监狱收入的来源之一,而且是使罪犯改过自新的工具。综观近现代各国行刑实践,劳动在监狱工作中占重要地位。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京特·凯泽在研究了欧洲、美国、日本的监狱制度后指出,劳动是这些国家矫正系统的主要活动,是欧洲矫正系统的中心活动。〔9〕在1955 年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监狱劳动成为会议主要议题,会议通过的《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罪犯劳动作了专门规定;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以医官断定其身心俱宜为限;罪犯的劳动,应尽可能有利于增进出狱后谋生的能力;监狱应提供有用行业的职业训练;在允许的范围内,罪犯可以选择所愿从事的劳动种类;监狱内的劳动组织与管理方法也尽量与社会的作法相似;罪犯及其职业训练上的利益高于监狱盈利的目的;监狱要有劳动保护,“罪犯劳动每周一日,并保证享有教育和其它活动时间;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不但如此,会议还通过了专门的”监狱劳动“决议。这不仅表明世界行刑界对监狱劳动的关注,更表明劳动在监狱行刑中的地位。德国《刑罚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培训、深造“章节;日本《监狱法》规定了”劳动“一章,且置于”教诲与教育“一章前面;俄国《劳动改造法典》规定有”剥夺自由人的劳动“一章,置于”对被剥夺的人的政治教育工作“之前;西班牙的《监狱组织法》将:”劳动“一章紧置于”组织“章之后;阿根廷的《国家监狱法》也专门规定”劳动“专章。各国将劳动作为刑罚的执行的重要内容。

  概括地说,现代自由刑刑罚的内容不仅包括剥夺罪犯自由内容,而且包涵对罪犯的科学管理、教育、劳动等内容。将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劳动等内容排斥在自由刑刑罚内容之外曲解了现代刑罚含义,至少是对自由刑刑罚内容把握得不完整。我们需要明确这样的观点;监狱工作就是执行刑罚工作,详言之,监狱对罪犯实施管理、开展教育、组织劳动就是执行刑罚。

  既然监狱工作就是刑罚执行工作,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等内容就不宜与刑罚执行并列。“刑罚的执行”不能在《监狱法》单列一章。单列的结果使人误认为“刑罚执行”中还有“刑罚执行”,使人误认为刑罚执行与改造是并列概念,进而影响对刑罚执行概念的正确理解。鉴此,笔者主张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并调整相关内容。

  由于修改章名涉及整个法典结构,因此,我们应从整个法典高度考虑第三章章名修改问题。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看,监狱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监狱法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实体规范,而且包括程序规范、组织规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不同。因此各国的监狱法典差距很大。归纳世界主要国家的监狱法典结构,我们大体可为三种:日本法模式、俄国法模式、德国法模式。

  日本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以执行程序为经线,以组织法、刑罚执行的实体法为纬线编织刑罚执行内容。根据《日本监狱法令集》,《日本监狱法》分十三章,各章顺序如下:总则;收监;拘禁;警戒;劳动;教诲与教育;供给;卫生及医疗;接见与通信;扣存;赏罚;释放;死亡。日本法的优点在于法的结构与刑罚执行过程一致,这种法逻辑更容易为人接受。日本法的影响比较大,我国台湾的《监狱行刑法》即属这一模式。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者之处遇及矫正”关于拘禁刑执行的写法基本属这一模式。由英国法学家汇编的《英国监狱法汇编》也是依执行程序为经线,以组织法、行政实体法为纬线逻辑编辑的。俄国法模式以俄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规范类型化,鉴于监狱工作庞杂,法规范包括行刑实体法、行刑程序法、行刑组织法等,立法者努力将监狱法规范归类。根据1992 年8月1 日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改造法典》第二编执行剥夺自由刑罚的程序和条件,法律分以下十一章:劳动改造机构的种类,押送被判刑人和在劳动改造机构中关押被判刑人的程序;剥夺自由场所的管束制度;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对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政治教育工作;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普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被剥夺自由人的奖励和处罚措施;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对他们的医疗服务;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责任;劳动改造营;监狱;劳动教养营。原社会主义阵营中的绝大多数的监狱法典属于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刑事代理责任理论介评

  • 下一篇文章:限制加重原则中的估堆量刑及其救治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