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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法人刑事责任论述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9:50   点击数:[]    

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行的机关的对外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可据此追究法人自身的刑事责任。这便是雅格布斯所提倡的机能主义系统论的归结。K·福鲁可,一方面承认法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 在责任的归属方面,创立了超越自然人范畴的独自的行为概念,认为有必要更新“不法”或“责任”等法律概念的内容。

  但必须注意的是,近年来所提出的法人处罚肯定说的多数是为了对付以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为主的、危害性正在迅速扩大的新犯罪形态而从立法论的角度所提出的,并不是作为现行刑法典上的解释所展开的。因此,这里所说的法人处罚问题,是现行法上作为罚款处分向法人实施的制裁规定在刑法理论运用上的纠正,法人处罚肯定说的抬头是在企业等法人影响力的扩大为背景之下的缓和法人处罚这种例外的动向的高涨。因此,现在,不象过去以法人为对象,而是直接论述企业处罚的必要性和企业的刑事责任的动向也日趋活跃。

  四、小结

  如上所述,在德国,一边在否定法人等团体的犯罪能力,一边又在为防止法人的有害活动而科处有效的制裁。即,正在为探索传统刑法理论和实际的刑事政策上的必要性而努力。其结果,便是采用了不具有社会伦理谴责意义的罚款制度,但这种妥协并不一定称得上是成功。为了不违背责任主义而以行为人的具有责任的行为为要件,对法人科处作为伴随效果的罚款,这不过是将本质上和刑罚没有区别的制裁该称为罚款而已,在这种制度之下,不仅不能有效地防止企业的有害活动,还使对团体的制裁产生漏洞。虽然通过修改违反秩序法,放弃了“伴随效果”的名称,扩大了独立罚款的可能性,但即便如此,还是使如何同和责任主义相协调的理论问题性更加突出。因此,在德国,对于法人犯罪能力否定论来说,对团体所科处罚款的制度,虽然不失为一种选择,但同时也显示出了该制度的局限性。因此,只要认为对法人等团体必须进行制裁,就必须在从正面肯定法人的犯罪能力的基础上,探讨合适有效的制裁体系。

  同立法和判例的立场相比,在学术界,法人犯罪肯定论则有相当的市场。但是,从其尚未替代占通说地位的法人犯罪否定论的情况来看,不得不说,在和刑法理论的调和上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现在的德国,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的观念日益被重视,尽管进展缓慢但确实在一步一步地向着肯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方向努力,因此,德国的立法、判例及学说今后在法人刑事责任的立场上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实施什么样的解决对策,值得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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