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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伴随行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9: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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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行为的主观内容虽然不同,但是其中一个包含了另一个或者允许另一个的存在;在行为的客观方面,具有关联性,即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或者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具有目的关系,或者具有条件关系。如果是完全独立、没有任何联系的两个行为,就不是本文所讨论的“伴随行为”。“两个行为”,是指在刑法中每一个都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两个行为”,就是其中的每一个都能反映人的意识或意志,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都是在刑法典中作为独立要素出现的身体动静。两个行为,可能是两个独立的举动,也可能是由若干个举动组合而成的刑法中规定的两个行为要素。 从司法实践中看,伴随行为可能出现在如下三种情况:(1 )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相伴随。即在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伴随实施了另一个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在一个非犯罪的行为过程中,伴随实施了另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2)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相伴随。 即在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伴随实施的另一个行为本身也是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3)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或他人行为相伴随。 即在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在单位的犯罪故意或过失之外,又借机实施了其他可以单独构成自然人犯罪的行为,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又实施了其他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注: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其中第二种情况。)。 二、新刑法关于伴随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对于在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伴随发生的另一个(或数个)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采取以下四种不同的规定方式: 1.构成各自独立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20 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按照该款规定,在实施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同时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要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与所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按照独立的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处断。例如,《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 构成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但是按照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既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又实施了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则不按照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而是只定伪造货币罪一个罪,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一行为作为另一行为的加重情节处罚。例如,《刑法》第229 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该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是如果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既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后一个行为,则不按照其可能构成的刑法第385 条规定的受贿罪或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而是只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个罪,但在该罪的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外加重处罚(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一行为较轻、一行为较重时,较轻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两个行为都较重时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318 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按照该条规定,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行为的,对后一个行为不按照其独立构成的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或者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而是作为前一个行为的加重情节,按照前一个行为定罪,并按照较重的法定性档次处罚;但是如果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的是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对后一个行为,则要单独定罪,与前一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5.在选择性罪名中,实施两个行为的,加重处罚。在选择性罪名的场合,刑法通常都没有规定对伴随行为如何处罚。如刑法第125 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253条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都没有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同时实施其中数个行为时如何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时实施选择性罪名规定的数个行为,按照该条规定的犯罪,在该条规定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是,新刑法第206条对这种情况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该条第1款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 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条前两款的规定,只要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就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既实施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实施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虽然仍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但是要按照刑法专门规定的法定刑档次来处罚,即在该罪中,只有同时实施这两个行为的,才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伴随行为刑事责任中几个问题探讨 新刑法关于伴随行为刑事责任的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事立法中对于在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伴随发生的另一个(或数个)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本着“重罚”的精神来规定的。 对于这种伴随行为,之所以要规定较重的刑罚,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伴随行为通常是在一个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并且伴随发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有的甚至具有包容关系,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因而对多数场合下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观念上,人们能够将其作为一个犯罪来处罚。另一方面,伴随发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都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中每个行为都可以独立构成犯罪,不论是其客观上的危害程度,还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程度,都比只实施其中一个行为要严重一些,因而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要比实施其中一个行为的场合更重一些。因此,对于伴随行为,无论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都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当然,新刑法关于伴随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其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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