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      ★★★ 【字体: 】  
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9:06   点击数:[]    

,这样,公安部门实际上成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同时也是对劳动教养决定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办案制度,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得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无限扩大和膨胀,造成办案程序简单,审批质量下降,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二是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应的后继手段,复查纠正无法保证。《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因无具体的监督处理程序和相应的后继手段,在劳动教养实践中,这种监督作用微乎其微。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有的劳动教养人员从开始报送劳动教养就提出申诉,一直到期满都没有一个相应的答复。检察机关由于没有具体的监督办法,对此较少过问,即使过问,复查纠正也遇到种种阻碍(参见朱洪德主编《劳动教养研究论文选集》群众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 版,第254页)。 又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实践中,这项权力实际上是由劳动教养管理所行使的。劳动教养人员对不合理的延长教养期限决定的申诉,只能向劳教所或其上级管理机关提出。由于缺少监督程序,复查纠正很难保证。检察机关对此仅限于提出纠正意见,没有必要的制约能力(同上)。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律监督应是全方位的,包括劳动教养的提出、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申诉和劳动教养的执行,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完整、不全面的。在劳动教养的提出这一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审查公安部门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劳动教养案件卷案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处理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在劳动教养审理裁决阶段,检察机关的任务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全过程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裁决,认为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同上);在劳动教养的申诉环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案件应积极受理,并与法院交涉,督促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裁决的决定(同上);在劳动教养的执行环节,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是:(1 )审查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2)审查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所外就医、 清理和提前解教是否合法(同上)。为了防止劳动教养监督程序流于形式,立法机关应将监督机关监督程序和约束力考虑进去,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纠正权和检察处罚权(同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教养法的正确实施,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防卫社会、保障人权中的作用。

  (五)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劳动教养立法中,要不要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既是个思想认识问题,也是个重大原则问题。在十年前劳动教养法的修改讨论会议上,有的反对为劳动教养人员设定这个权利,那个权利;有的则明确提出把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写进劳动教养法中。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劳动教养立法和劳动教养机关应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1.确立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的根据。从法律上分析,依据《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应该享有我国公民的权利,处于一定的法律地位,尽管这种法律地位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相比是不完整的。从理论上分析,现代国家管理社会,主要是依靠法律的社会控制与调整。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也都需要法律的保护,不可能存在游离于法律之外、超越法律控制、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真空”状态之人。(参见鲁加伦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72页)劳动教养人员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亦不例外。国家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设定其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教养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尺,也是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教养改造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2.确立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的意义。第一,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这必将推进劳动教养的法制化进程。第二,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权利保护意识和依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权利的自觉性,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不得随意侵犯剥夺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人权观念,依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改造质量。第四,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未来的劳动教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这就向世人昭示我国的劳动教养人员具有广泛的、真实的人权,这为那些不明真相而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误解的人们提供了了解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机会,也是对那些别有用心、诬蔑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不讲人权的欺骗宣传的有力反击(参见鲁加伦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75页),从而使我们在复杂的国际人权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作如下规定:(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权;(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4)人格不受侮辱、诽谤和不受打骂、体罚、虐待的权利;(5)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参见朱洪德主编:《劳动教养研究论文选集》,群众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第35页)。义务为:(1)认罪认错,服从管教;(2)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劳教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劳动工具;(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5 )检举揭发所内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上)。

上一页  [1] [2] [3]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 下一篇文章:略论被迫行为及其借鉴意义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