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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的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8: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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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的建议职能与审判职能之间也是互相积极影响的。理事会作为上诉庭审理有关的上诉案件,所获经验可作为建议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建议往往被司法部长所采纳,作为其制定相关规则的法理基础。而作为理事会经验和见解之结晶的建议又必然会对理事会的审判活动提供指导和重要参考 正是由于理事会集监督、审判、建议三项职能于一体,才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有力地维护了荷兰被剥夺、被限制自由者的合法权利。 第五、理事会的存在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众所周知,荷兰是一个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在荷兰,从政府到社会,人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强。在重视普遍人权的同时,人们更把关注点集中到了那些包括囚犯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上。正是由于有这样的社会基础,才有大量的专家在百忙之余投身于理事会的工作中来,使理事会的力量不断得到补充,同时也使理事会的工作能够得到各方的支持,这也正是理事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步,我国民众的人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现在,又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关注我国囚犯的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也有将社会力量引入了刑罚执行领域,使其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实践,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改造方面,也积累了许多经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领域或其他领域的监督尚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当然,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督机制。荷兰的经验值得参考。 主要参考文献: [1] D.van Zyl Smit andF.Diinkel,eds, Imprisonment Today and Tomorrow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P488 [2] 潘华仿:《外国监狱史》,[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P46 [3] supervis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nctions [4] 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宣言》,载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6] 董云虎,刘武萍:《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载董云虎,刘武萍[M] 成都,《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the European Prison Rules》,英文版 [8] Reforming the Justice of the Peace System ,16 April 2000。 注释: [①]国家矫正局是荷兰司法部下辖的一个机构,负责监禁判决和保安处分的执行。该机构划分为三个部—监狱部、少年部和精神病囚犯治疗所。在刑罚执行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 [②]参见 www.rsj.nl [③]参见《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5条关于“检查”的规定;《欧洲监狱规则》基本原则第4条、第5条有关检查的规定 [④]荷兰地方监督委员会是设于每个监禁机构内的监督组织,其成员来自地方各界人士。虽然委员会成员由司法部长任命,但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委员会有与理事会同样的独立地位。委员会的任务是代表社会确保被监禁者受到公正的待遇 [⑤]理事会上诉委员会由理事会指定的三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一职由法律专家担当,两名委员则根据情况由不同专家来担当。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和裁决有关的上诉案件。 [⑥] 香港“和平正义”是对港内监狱实施机构外监督的主要机制,但该组织无处理囚犯申诉的权利,它仅有将囚犯的申诉记录在案并将申诉情况反映给囚犯所在监狱的权利。而囚犯的申诉则由矫正局(Correctional Service Department)甚至囚犯所在监狱调查处理。因而,从这一点来讲,该机制几乎未给申诉人提供什么保护。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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