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上一页  [2] [3] [4] [5] [6] [7] 


Tags: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兼论德治      ★★★ 【字体: 】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兼论德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7:10   点击数:[]    

远不及的时代。
> 文革结束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大规模的“拨乱反正”开始了。对于法治化建设,采取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变法过程。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用法治代替人治,要让我们的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实践中,采取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的方式。在80年代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法律政策化的倾向还有残余存在。“国家鼓励”,“国家支持”,“国家给予”等政策宣告政策用语频频使用。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针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开展普法教育。1982年,新宪法出台后,开始接受某些法治论的某些主张。但在实务界,人们仍乐意用“法制”一词,而拒用“法治”,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行政级别较高、年龄较小的人群法治意识淡薄。1989年六四风波后,搞形式上的法治还是搞实质上的法治,成为人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我国转型时期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权威缺乏的特征开始显现。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抗法。”他认识到这是一个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并表示:“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考虑到以前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无法表示“实质法治”,1996年,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修改宪法时将这一条明确写入法律条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原有的法律制度已很难适应社会变化的要求,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于是2000年江泽民又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期将人治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加入到法治建设中去,以达到在2010年左右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来的路将如何走,我们拭目以待。
>
> 五)结论
> 通过对中西方人治法治之争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理论上,古往今来的既有提倡人治的,又有提倡法治的,还有主张二者相结合的,这场论战直到现在也未形成定论;在实践上,在中西方都是实施人治的历史悠而久之,实施法治的历史,法治的推行困难重重。目前的情况也只能说明人治与法治并存,并没有谁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可以认为,相比人治或者法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似乎更为可行和合理。
> 首先,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的口号,而到了今天,时代变了,我们不可能拿几百年前的理论来指导现在的实践工作。应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在中国历史上,理想的治世是是人治和法治结合得比较好的几个时期。我们就应该从这段历史中找经验。
> 其次,人治和法治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者可以互相弥补,共同促进。法治具有僵化滞后、尺度不易掌握的缺馅,这些可以通过人治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的优势来协调;人治具有因人而易、权威性不强的弱点,这些可以通过法治的相对稳定、权威至高无上的长处来完善。人治是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产物,在微观组织中比较有效;法治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宏观组织中更能节省成本。两者一起使用,可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因彼此缺馅带来的过高成本,矫正人性的不纯。
> 第三,主张结合论,是当今中西方学术界的一个共相。在中国,以王建国、朱苏力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70、80年代的人治法治结合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新型结合论:在西方,美国学者诺伊曼、英国法学家P.S.阿蒂亚都认为人治和法治是社会的两种基本治理模式,就连被人们视为法治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德沃金也说,如果哲学家愿意,可以让他们制定法律。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人治和法治相结合不失为一种好的国家治理方式。下面,我们来分析德治与法治、人治的关系。先看德治与法治。在西方,关于二者的讨论往往就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从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到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们,都将法律与道德统一化。在中国,关于二者的讨论往往伴随着人治法治大讨论而进行,以孔孟为首的正统儒家、中国的墨子重德治而轻法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个人认为,德治与法治的联系只在于两点:法治是传播德治的有效手段,德治是法治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而它们的区别远远不止这些。首先,德治先于法治而产生。国家和阶级还未产生,就有德治。其次,德治是约定俗成的,而法治需要国家制定认可。这是基于前一点而产生的。其三,德治只强调义务,法治既强调权利又强调义务。日本学者町田富秀曾说,道德只叫“勿杀人”,法则于“勿杀人”之后有之“杀人者处死刑”。其四,德治的实施不凭借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新教派法学家克.托马斯(1665-1728)最早提出了这一点。第五,德治比法治的范围要广泛,而法治之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德性。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婚姻法对包二奶、第三者等社会现象无法规制,这些只能交给道德来管辖。第六,德治只能在人际交流和隐私公开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法治则可以避开这些对个人自由不利的因素。第七,德治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这些可以从前面关于儒法之争的叙述中找到证明。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
> 再看德治和人治。有学者将德治与法治、人治并提,认为德治是一种治理方式。(10)其实不然,它不是一个“元”概念,而是从属于人治的。还有一些学者在承认这一点时,又引申出自己的观点:有的认为,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德治的实质是人治,德治、人治其实相互依存,互为根据,德治的推行依赖于人治,人治的完成则又须德治:有的认为,中国古代通常所说的“人治”,是以德的准则来约束民众、治理国家的。人治之本是“德”;还有的认为,中国古代的人治其实是德法兼顾的,只不过是“德主刑辅”罢了。(11)我们认为,以上观点都存在偏颇之处。中国古代的人治主要包含“贤能之治”和“德治”两方面。前者强调领导人的才能,后者强调领导人的品德。德才兼备是理想的人治。但相比贤能之治,德治才是人治的内核或主要表现形式。在中国理论界,孔孟提出“德治”,墨子则提出“尚贤”。在实践中,统治者们表面上接受了孔孟的儒家主张,但却从未好好实施过德治;相反,看似不受重视的墨家学说,往往是统治者们优先考虑的。这就造成了中国历史上一治一乱的局面。许多朝代的君王,因不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而只凭才能或武力治天下,都没有坐稳自己的皇位。如唐玄宗李隆基,堪称“明皇”,在其早年曾出现“开元盛世”的大好局面,但后来他沉溺美色,不务朝政,酿成“安史之乱”,唐朝自此由盛及衰。
> 最后,来看现在中国为何要像强调法治那样去强调德治。我认为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经济活动中,掺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税漏税、不讲信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仅凭法治只能治标,依靠德治才能治本。重提德治,并将其上升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这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认真领会它,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双规”期间的交待与自首关系的法律思考

  • 下一篇文章:用制度来保障公务员说“不”的权利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兼论德治”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兼论德治”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兼论德治
  • ››法治与人类形象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