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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家庭暴力”和电视剧直到普法作用的探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5:4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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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汪老师:您好!

我想写关于电视能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当然是从好的乐观的方向去论述。但如您有想法,也可对现有影视剧的法律意识欠缺或剧情太虚构等方面提出一点意见。谢谢。

汪:好。

记者:《女人不再沉默》中的“性骚扰”现象、《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是否很普遍?我国法律有无这方面立法?以后是否考虑将其立法?如果女性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汪:“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性骚扰”是一新颖的法律概念,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后的美国,而对之进行专门立法时已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了。联合国还于1993年通过《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其中对于“性骚扰”作了明确的界定。“性骚扰”表现方式多种,骚扰对象通常为女性。其之所以为当代立法所强调,是因为在将“人”字大写的当代,该种行为侵犯了人的权利和尊严,因而,与人的文明觉醒程度有关,这种行为的发生率往往呈现都市高于农村区域特点。

对于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体系中自宪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和妇女权利保障法中都有涉及,而且也颇成体系。可若再具体到“性骚扰”问题本身,以上立法则显出了明显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如下:

《宪法》仅强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不再具体;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之相应的规定是:“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民法通则》仅在《人身权》一节中原则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再无下文;

《刑法》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以上罪的、或是猥亵儿童的规定为犯罪,但侵犯对象只局限在成年妇女的儿童。

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最为具体可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规定:当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赋予有关查处部门和责任人员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对于妇女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对妇女的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同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已有人大代表多次呼吁要求有专门的立法。

我的个人意见,一国的法律体系有许多各有职能的部门法律有机组成。“性骚扰”方式多种,涉及面大、小,深浅都不同,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因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也各不相同,对其适用的惩罚措施也应该有性质和轻重的区别。为此,应利用各种部门法律的优势,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深化立法,而不适宜制定单行法规。

如果女性遇对此类问题,应该冷静、沉着应对。如果是临时的,偶发的,侵权者是不特定的个人,要充分利用事发周围的有利环境(包括人、物等),以充分保护自身权利,尽可能地少受伤害;如果侵权者是特定的个人,而且是经常发生的,就应该设法固定证据,再寻找合适的方法--乃至于利用法律武器--解决。

“家庭暴力”则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问题,与前一现象相反,呈现农村高于城市,落后地区高于文明地区的地域特点。

过去的法律并不突出“家庭暴力”问题。对于已经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除了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外,都作为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与此配套的法律法规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和《刑法》,但在事实上,除非有特别重大的事件发生,通常的解决方法大事化小、小事化子,最终是不了了之。

现在新的婚姻法强调了夫妻之间的暴力问题,把夫妻间施暴作为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之一、而且,明文规定,一旦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但是,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长辈对于下辈的施暴,小辈对于晚辈的施暴。刑法规定的虐待罪要求有较为长期的虐待行为,并且要求“情节恶劣”,所以,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就鞭长莫及了。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也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如报警、验伤等--固定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比如《恩情》一片中,护士将刚生的三个小孩调错了,她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不知您平常看不看电视剧,像一些经济类犯罪剧有无失实?

汪:失实问题,纪实片还好一点,电视剧中充斥着错误,而不单是失实的问题。诸如程序错误、术语错误比比皆是。还有就是演员演技问题,做戏的成份太多。臂如演员演律师,那种神情跟庭上的真律师根本是两码事。

记者:还有某些法制类节目如《案件聚焦》、《东方110》,拍摄制作时有无不妥?

汪:这两部片子专业性比较强,只是深度不够。现在上视社科节目部推出了与《案件聚焦》相配套的着重案件深度报道的《社会方圆》和《庭审纪实》节目,我认为有相得益彰的效果。

记者:照您的意思,怎样更好地通过电视等媒体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

汪:应该在制作团体中吸收专业人员参与,或者是聘请专门人员充当顾问。尤其是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应当不但要求正确,而且还要求准确。非专业人员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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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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