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律师不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名词。
一、律师只为法律服务
所谓法律,建立在人类的自然精神与本能精神之上,是一种方法与思想的行为表现。即体现不同人的不同现象反映,也体现人的自然属性行为。因此,法律,就成为了引导与制约人的思想与行为的抽象命令。
这在法律定义中,多以规范二字来表现。
但是,由于中国的律师制度,向来含糊不清,没有一个定法来体现律师的思想完善与一致,于是,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衍义为了政治与俗态的代名词。造成了中国法律对于律师这一个法律思想的定义不清,逻辑混乱,推理不周。
那么,律师,到底是什么?
笔者认为,律师,是法律的教育家,是人的社会与文明中的先知先觉者。也是以其思想来不断为法律的成文制度灌输活力精神语言的功能主义与思想主义者。这样,才能体现出,社会的动态活动,是反映人的社会职能表现活动者的内含。
什么是法律的规范。文义而言,“规范”是来自于历史与文化的概念。出自国家与制度中早期人们对于生活状态的互相协助与制约。先来自于习惯认识,即所谓有习惯法。继而为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各种形态。
那么,当今社会,律师的重要性,在于思想与现实的圆融,要超前于一个法律的既定主义原则。
在不同的国度(这是一个政治概念)法律体现的是纯精神的理想,而不是来自于生活,为现实社会服务的理论。法律本来面目,是少数理论家的哲学建构。只有这少数人的理论,强加在大多数人的行为中,法律才成其为规范性的行为指导。
那么,律师的思想,作为社会性的法律思想教育家,就有必要使从事所谓律师职业的自然人或者制度思想更能为社会的启蒙注入更多的纯理性思想。
也就是说,律师,只能为抽象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是一种明确的操作性指导行为
在不同的法制社会与法制历史中,法律至上,是一种不变的权力原则。而律师的产生,无不与权利与社会相对应而产生。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中华法系的春秋战国开始,从印度的圆明教的规矩开始,从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文字法律考古材料开始,从《汉谟拉比法典》开始,一直到美国的现代理性法律体系开始。均告知了一切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思想,必须具有一个高度的抽象化体系章程。
这在原始法律思想中的现当代法律建设中,尤其可以找到踪影。
在这些抽象的法律现象中,具体操作法律的,只能是律师。而此时一切执法人,与立法人,均为“律师”。这一点无广狭义之分。请诸君超越旧有的概念学来认识。
三、律师具有多变性与复合性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工人团体,是有一定形态的。这种形态,同理,也是建立在法律的条文制度下来进行逻辑性成立。
但是,对于受众的法律利益享有人来说,无论是国家,社会,法人,自然人,都要依附于自然人的律师来行使自己的表达意愿请求。因此,自然人的律师,就应该在法官,司法,教育,政治,外交等体系中,扮演出各自的表演角色。从而在社会形象中,确立一个国家的法律文明程度。
四、律师应该与国家行为相一致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体和政体其一切抽象的法令,目的在于向外展示自己的权威性与利益性,在此基础上,才能顾及自然人的有限权利。
因此,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这个似是而非的政治概念和民族概念,就在《联合国宪章》这样一个继承了古代中国,印度,埃及,巴比伦这些原始或者奴隶制度和古代希腊、罗马、盎格鲁撒克逊等奴隶制度与民主制度的法律承现出现代集中精神。
所以,从国家法,公民法,国际法来看,律师的语言,总是与本国的政治法律语言一致。才能体现国家行为的语言,也就可以表现出一国律师的人格与制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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