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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导论(节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4:55   点击数:[]    

广的犯罪,结果各种各样的不良行为被包括在同一犯罪中。三个例子足以说明问题。在过失杀人罪中犯罪行为包括将要是谋杀罪的不当行为(甚至于行为未超过十年也将是谋杀),还有在短暂斗殴中,被害人被打击,摔倒,头部不幸地撞在砖上,死了。猥亵从非自愿插入阴道口到完全插入。但是,最有名的例子是谋杀包括最恶的恐怖活动和最富有同情心的安乐死。
刑法缓慢地改变是国会对社会发展的不完全回应也是事实。直到1990年才有《滥用计算机法》。在法官和国会制定的刑法中的用语可能已过时。“预谋”,谋杀所要求的心理状态,并不基于恶意或预先考虑杀害。同样地,《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中的“恶意地”一词,就无需恶意而言,是不良地事后选择。刑法的有些领域已经得到更新,最近几年里用语已现代化,如,盗窃,刑事损坏,但是有些仍旧使用过时的词汇。即使现行《刑法典草案》应该颁布,新法也不会囊括所有的刑法领域(见本章后)。
国会没有给犯罪下定义。但是,如今《1981年最高法院法》s18(a)规定除例外外从高等法院至上诉法院(民事部分)不得受理“任何刑事原因或问题”的上诉。案件,主要是Amand v Home Secretary and Minister of Defence of the Royal Ntherlands Government[1943]AC147(HL)案,裁决如果程序有可能导致刑罚,那就构成刑事原因或问题。《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仅适用于被“指控犯罪”的人。程序的性质,刑罚的严重性以及国家法律的分类都要考虑,但是首先考虑的事项是最主要的。

刑法与民法的区别
刑法和民法在其打算控制的行为种类上不必然不同。相同的行为可以既是犯罪又是侵权行为,有时称为民事过错行为。如果我打你,我既在犯罪又是侵权。如果晚上载你回家的公车驾驶员不小心撞车,你受伤,可能是驾驶和伤害的双重犯罪,还有侵权,公交公司违反了安全送你的约定。
但是在如下几个方面有重大区别:
(a)法院不同。在民法中受理一审案件的两级法院是高等法院和县级法院。1991年两级法院的区别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基本划分仍是高等法院受理高额金钱数的案件,而县级法院受理余下的案件。县级法院下设小额索赔法庭,它的权力有限。可上诉于上诉法院(民事部分)和上议院。也可能参照从这些法院至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公平法院有关欧共体法律问题的判决。基本规则是上议院以下的法院可能引证(refer)问题,而上议院则必须引证(refer),除非一般情况下,问题已在先前清楚地解决(acte clair)。
刑事法院的等级和关系将在本章后面概括。简言之,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一审法院)是王室法院和治安法庭。在这两级法院中大多数被告会服罪。可上诉于分区法院或上诉法院(刑事部分),以及多数治安法庭案件上诉至王室法院。终审法院,即最后的上诉法院是上议院。事实上直到1907年建立刑事上诉法院后才有受理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后来在1966年为现在的中级上诉法院所替代。直到1960年上议院才获得其现有的有关刑事案件的完整的上诉受理权。刑法尚未被欧共体法律所触及,但是如今,例如,它影响着在Large v Mainprize[1989]Crim LR213(见第3章)案中的有争议的有关捕鱼的法律。处理这一关系的法律见J.Phillip(1982)iv(2)Liv LR147.
(b)术语不同。在刑法中由公诉人控告被告(或被告人)。在民法中由原告起诉被告。
(c)结果不同。在民法中如果原告胜诉,那么他通常获得赔偿或禁止令。在刑法中如果被告有罪,那将作出有罪判决。但有数个例外。被告可能被判归还被偷物(《1968年盗窃法》s28)或者窃取的东西(《1897年警察(财产)法》s1),或者向被害人赔偿(《2000年刑事法院权力(审判)法》s130),但是即使赔偿裁定也经常是由治安法庭作出的,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无法从罪犯中获得什么。
(d)程序不同。如我们所见,在刑法中通常由国家公诉,或者由私人或公司自诉,而且君主可以减轻判决,而民法中则不能。另一区别是刑事程序一旦开始就不能停止,除非总检察长作出所谓的不予起诉(“不起诉”),而民事程序可以由当事人任何时候提起。可以要求民事案件的被告举证但在刑事案件中则不能。
总之,公诉并不阻止民事程序的提起,反之亦然。也有例外规定,《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ss44-45规定攻击或殴打可能并不产生民事行为,同时被告在治安法庭受审,并且要么驳回请求要么受到惩罚。

刑事法院的级别:上诉制度
在受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还可受审。上诉程序取决于案件是在治安法庭审理还是在王室法院审理。
治安法庭
有两种上诉途径。通常是向王室法院上诉,就此目的而言王室法院由一个法官和(通常)两个治安法官组成。只有被告可以上诉,并且理由是(a)定罪或者(b)判决不符事实或法律。第一个理由只有在被告不服罪的情况下使用。形式是重审,如新的,完整的审判(重审)。另外就是向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的分区法院上诉。上诉状被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称述书”。任一方都可能上诉,但理由只能是(a)依据法律,或者(b)治安法官越权。如果公诉成功,治安法官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并给予恰当的量刑。也有案件从王室法院通过上诉状向分区法院上诉的。1998年这样的上诉案件有188起。也有从分区法院上诉至上议院的案件。双方均可上诉,但只能依据法律。还有另外两个先决条件:分区法院必须证明法律依据对一般公众很重要以及分区法院或者上议院必须同意受理上诉。一年大约有10起这样的上诉。
王室法院
王室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部分)上诉。不服定罪的上诉可以定罪“不准确”为由。尽管如此,陪审团仍可认定被告有罪并不是问题。只有被告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可能是不服定罪的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这种上诉;或者不服定罪的事实依据或两者兼有之,必须受理该种上诉;或者是不服量刑,也必须受理上诉。上诉法院每年受理700余起上诉案件。可能重审但很少。但是数量在增长。例如1990年只有3起重审,而1998年就达73起。依据《1972年刑事司法法》s36,总检察长可以对明确的问题提出法律依据。如果上诉法院认为王室法院应该作出有罪判决,那么并不影响对被告的无罪宣告。依据《1988年刑事司法法》ss35-36,总检察长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量刑问题,如果他认为量刑过于轻的话。这种权力只存在于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上诉法院可能作出王室法院已作出的量刑。
可以从上诉法院上诉至上议院。理由必须是法律问题,并且双方均可上诉。另外还有两个要件:上诉法院必须证明法律对一般公众的重要性,以及上诉法院或上议院必须同意受理。1998年这样的上诉有3起。有关法律或量刑的总检察长内参可能提至上议院。一个参考例子是总检察长内参(1988年第1期)[1989]AC971(HL),将在下面讨论。

刑法先例
治安法庭的判决不约束任何法院。王室法院的判决也不约束任何法院,虽然知道这些判决的法官可能遵循这些判决。很少报道这样的判决,但第18章的强奸罪是个现代例外。分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刑事部分)的判决约束它们的下级法院(见前)。据说,但并不总是被采用,上诉法院(刑事部分)并不像民事部分那样遵循先前的判决,因为先例倾向于支持被告:Gould[1968]2QB65案。五人审判庭似乎可以否决三人审判庭的判决。上议院的判决约束其下级法院。从1966年起它不再受自己判例的约束:Practice Statement[1966]1WLR1234案。但是,Practice Statement案宣称上议院将考虑刑法明确这一特定要求。即,在刑法问题多于民法问题时将努力不背离其先前的判决。Practice Statement案的影响是大人们旨在维持先前的判决,在该判决中被告被判有罪,即使这一结果是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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