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案》不适用于普通法。规避不适用的方法如下。举精神病的例子。这方面的现行法可能与《公约》不符。第5条规定人人都享有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如果精神病判决不符合《公约》,那么法院作为公共机关,它们的行为就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 这表明在以后的数年里刑法的如下领域可能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自我防卫辩护/阻止犯罪(第2条,生命权),严格责任(第3条,免受不人道和不体面的惩罚的权利),精神病(第5条,如上),严格责任与证明责任(第7条,公平审判和无罪推定的权利),共谋欺诈,腐化公共道德和公然猥亵(第7条,不得溯及既往),同意非致命的和性犯罪(第8条,尊重私生活)。举一例,阻止犯罪辩护与第2条相冲突,因为(a)防卫财产中的杀人依据《公约》就不是正当的(b)判例法,包括McCann v United kingdom(1996)21EHRR97,要求合理确信而在现行法中真实确信就够了。应该注意依据现行社会状况解释《公约》。因此古老的先例可能不再有价值。
未统一的犯罪定义 据说下定义已经过时,但是没有定义可能导致读者错误地认为违反《十戒》之一本身就是犯罪或违约就是犯罪。有关犯罪的定义有好几种观点。Blackstone写道犯罪是“违反被视为一个共同体的整个群体的公共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这一定义来自于十八世纪中期一位英国法的权威论者。较近的犯罪定义是“违反法律规定保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使用刑法制裁的的过错行为和私人无法宽恕的过错行为,但如果完全可以宽恕的,那么只有君主才可以这样做。”国家惩罚使刑法在社会中相当重要。“可宽恕”意味着法院作出的制裁可以被减轻。上议院,这一英国的最高法院依据最广的刑法目的,在贸易委员会诉欧文[1957]AC602一案中写道:犯罪是“侵犯公共利益的不法作为或不作为,并且行为人因此承担该行为所应承担之法律惩罚之罪责。”这样的定义完全没有告诉我们行为为什么被规定为犯罪。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比侵权或违约造成的危害要小。如果雇主违反劳动合同解雇雇员,会给雇员,雇员的家庭,当地的商店等等造成损失,而在酒吧关门时冲撞停在其门口的汽车除了自负外可能并没有任何伤痕。一位著名的刑法学者,Glanville Williams在[1955]CLP325中,论道犯罪是“可以依据刑事诉讼可能导致惩罚的法律上的过错行为”,而一位美国学者H.M.Hart在(1958)23L&CP401at405中,认为犯罪是“引起共同体正式而严肃的道德谴责的行为”。因此,刑法中渗透着象征主义:国家谴责有罪的被告并且谴责具有公共属性。这样的犯罪定义可能受到虽然不是道德过错,但仍是犯罪的严格责任犯罪(见第6章)的否定。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定义并没有说刑罚,惩罚必须在定罪之后,也没有说犯罪总是受到起诉是不必要的,即使被告经常受到起诉,因此被告可能逃避定罪。例如,危害安全,立法机关经常以行政方式处理而不是刑法方式。守法,不因此受惩罚是其动力。《Halsbury的英国法》(Butterworths,1990年再版)是一本简介全部英国法的著作。第四版包括如下内容: 一般而言,犯罪是影响到一般公众的安全或福利的过错行为,所以公众很关心对犯罪的镇压……然而……一行为可能被国会规定为犯罪唯一的原因是刑事程序是一种要比民事程序更有效地控制行为的手段。 效果在那些控制道路交通和内幕交易等犯罪中显而易见。国会颁布法律,人们视国会正在解决一个社会问题。国会可能将侵权行为变成犯罪,或者先前的合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使先前的非法行为合法化。先前仅是民事行为可能被变成为犯罪,并且公众会关心镇压被国会认为的不法行为。而且,并不总清楚的知道为什么规定为犯罪。有时似乎制定犯罪要比做其他事简单。显然有些犯罪并不危害公众,而侵权行为可能影响到公众。 更加现代的定义是可接受的循环。犯罪是对依据刑事程序和审判产生之法定义务的违反。刑事程序界定什么是刑法。不幸地是,直到我们知道刑法被违反时才会知道刑事程序是否必需。定义并不解决问题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疑问。进一步讲,知道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不同并不证明在实体上区分两种法律形式的正确性。Williams解释道他可以仅列出表明有关问题之一方面的一批因素,但有时刑法的特征不得不与民法的特征保持平衡。即使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刑法就像是一头大象:所见时所知。应该承认难以将犯罪定义的符合所有目的,但以下目的是可以满足的:“国家通过惩罚罪犯以此补救法律过错行为”(Cross教授)。因此必须有(a)过错行为,或者事实上的过错状态;(b)“法律过错行为”;(c)国家可以此为借口惩罚过错人的过错行为;以及(d)通过惩罚补救过错行为。因此,赔偿是民法而不是刑法的标志。刑罚使被告或给被告标上罪犯的污名。并且刑法是一部不能留于私人实施的法律。 以盗窃罪为例。被告偷东西。国家规定可惩罚这种过错行为,公诉人超过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实施了盗窃,被告将受到诸如罚金或监禁的判决。通常盗窃罪的被害人无法依据刑事司法制度从国家或被告处获得什么,但也有例外,诸如依据《1968年盗窃法》s28裁定归还被偷物,或者有些案件的被害人从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处获得金钱。被告可能被国家公诉(通常是皇家检察院或检察长,即DPP),也可能被私人或公司自诉。诸如大街商店诉窃贼。依据早期的定义,盗窃因其可能进入刑事程序而成为犯罪。 依据Cross的定义该术语需要更多解释。盗窃必须是项法律过错行为。这一用语指出了一个刑法和道德之间的区别。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并且无论是国会还是法院创制的刑法。但不一定是违反伦理义务的道德过错。有些犯罪不为人们视为道德过错。例如,女儿杀死患有绝症并受到巨大痛苦的母亲的安乐死不为人们视为道德上的过错行为,但它确实违反了刑法的一个规定:谋杀。偷取食物喂养正挨饿的婴儿是盗窃。但在判决时可以考虑道德性。毫无疑问偷取食物喂养正挨饿的孩子的人受到的惩罚轻于偷东西满足自己贪欲的人受到的惩罚。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违反道德,也不是所有的道德过错都是犯罪。自私,撒谎,违约和通奸可能是道德过错,但并不是犯罪。但是同一事件即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道德过错。强奸是一项犯罪,而且大多数的人也会说强奸是项道德过错。因此,即使犯罪与道德过错不是同一的,也有重合的地方。 正如有些道德的改变,刑法也会随之改变。常用的例子就是同性恋。就在最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无论多大,男性间的自愿同性恋行为仍是犯罪。在1967年国会将法律改变为两个已满21岁男性之间的秘密同性恋行为为合法。而到1994年年龄降至18岁。同样地,异性之间的鸡奸行为到1994年11月3日才合法,但即使合法,还有如下条件:双方必须已满18岁,行为必须秘密进行,并且自愿。(女同性恋从未是犯罪,虽然有时提起猥亵指控。)在刑法的不同地方,有关《盗窃法》中的不诚实,法院说陪审团可以考虑现行的行为标准。根据相同的案情,1972年的陪审团会宣告无罪,而现在的陪审团会宣告有罪。要求获得多于其所付金钱之股份的实践就是个例子,那时股份会按预期的方法分配,要求的全数股份不会分配给被告,以便其有足够的金钱支付其获得的股份。这样他就可以获得其确实想要的份额。如果他仅申请其想要的份额,那么在超额认股事件中被告不会全部获得。何种行为形式是犯罪是国会和法院的问题。有时界限并不存在。如果我盗用商业秘密,我仍没犯盗窃罪。如果我说谎从而性交,我仍没有强奸的罪责,除非我对有关行为的性质或自己的身份说谎。如果我说谎从而获得一样财物,我可能犯了诈骗罪。一个问题是国会和法院制定了宽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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